以案释法——退休返聘工作时受伤,究竟算不算是工伤?
深法宣 通讯员 陈南华
2021-11-03 11:31

群众咨询:近日,坪山区司法局驻点田头社区法律顾问接到社区群众李女士咨询:李女士今年53岁,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其身体状况良好,想再工作几年,遂与深圳某制品公司签订了《退休返聘协议》,内容为在工厂车间中做模具。在工作过程中因操作机器不慎导致右手拇指受伤,公司为李女士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但其称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受伤,公司应当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李女士的要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呢?

案情解析:本案涉及退休返聘人员工伤问题。所谓退休返聘,是指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退休返聘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首先需要明确退休返聘员工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其次需要明确退休返聘员工能否享受工伤待遇。从实践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高院以及地方政府、部门之间对于退休返聘员工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态度不一,尺度也不尽相同。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

具体到本案中,李女士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退休返聘协议》属于劳务关系合同,因李女士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无法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而为李女士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依《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李女士的情形无法适用该条例,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至于公司为李女士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能否抵消公司支付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有关费用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的是人身意外的商业保险,则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或者是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而如果用人单位就此在人身意外保险的赔偿额度内抵扣了用人单位本应承担的义务,其变相地成为该保险的受益人,这与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的约定不相符合;因此,对于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的人身险,事实上变成了职工的“福利”,可以与工伤保险兼得,同时不免除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工伤补充赔偿责任。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陈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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