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拾得他人遗失物品后随手丢弃,该负法律责任吗?

深法宣 通讯员 陈南华 魏颖君
2021-10-22 11:40
摘要

群众咨询:近日,坪环社区法律顾问接到居民陈先生的来访咨询,陈先生称在小区里拾到一个耳机盒,但里面并未装有蓝牙耳机,查看过后就随手把耳机盒丢进了小区垃圾桶,失主张先生丢失耳机盒后,通过报警、调取小区监控等途径,发现是陈先生拾得此物,于是要求陈先生返还,但耳机盒现已丢失无法返还。张先生的购买收据显示,耳机盒价值500元。张先生要求陈先生原价赔偿。陈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将张先生耳机盒据为己有的目的和行为,不同意赔偿张先生的损失。那陈先生是否需要赔偿张先生的损失呢?

法理分析:本案中,张先生并非故意丢弃耳机盒。遗失物是耳机盒,张先生是遗失物丢失人,陈先生是拾得人。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负有一定程度的保管义务。为了达到物归原主的目的,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保存部门。拾得人拾得之后,送交保存部门之前,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负赔偿责任。本案中,拾得人陈先生在拾得遗失物耳机盒后,负有妥善保管耳机盒的义务。陈先生丢弃耳机盒的行为,致使耳机盒的灭失,因此陈先生应当赔偿张先生的损失。此外,关于拾得遗失物还有几种情况:

情况一,如果拾得人陈先生拾得遗失物耳机盒后,没有将之丢弃,而是对耳机盒进行了妥善的保管。陈先生在保管耳机盒期间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如保管费、登报费等,可以向张先生主张返还。

情况二,拾得人陈先生本无权请求额外报酬,但如果张先生发布了悬赏100元寻找该耳机盒,张先生在领取耳机盒时应当向陈先生支付赏金100元。

情况三,如果陈先生拾得耳机盒后,将耳机据为己有,那么陈先生不得向张先生主张费用偿还请求权与赏金请求权,陈先生侵占遗失物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附录】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陈南华 魏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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