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香港多位法律界人士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香港国安法”(草案)的说明,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最大程度体现了中央对特区的信任、对香港法律制度的尊重,同时亦最大程度地保证了有关法律在香港的有效实施、保障香港的人权。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大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表示,“香港国安法”草案将绝大部分国安案件授权香港的机构处理,这体现了中央在“一国两制”下对香港法律制度的尊重和信任,而中央在“特定情形”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安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是以备不时之需。对于特首指定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安罪案,他认为此举不会影响香港司法独立。
梁爱诗:国安顾问非“太上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说明指出,如果香港本地法律与“香港国安法”不一致,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基本法委员会前副主任、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表示,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随时可解释法律,而本港法院审判案件时,如对条文解释有疑问,而条文对判决很重要,就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她强调,地方政府并不可以约束中央政府如何行使权力。
至于说明提到香港应设由特首出任主席的维护国安委员会,而委员会设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指派,梁爱诗认为,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并非“太上皇”,上述“说明”已清楚表明顾问的角色,与特区政府职责并无冲突。她指,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主要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推进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协调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谭惠珠:国安公署职能有别中联办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指,维护国家安全公署的职能与中联办有分别,公署人员亦要遵守香港及中国的法律,详细信息有待条文公布。对于草案表明,行政长官可指派法官审理相关案件,谭惠珠指是考虑到案件本身的安全及敏感问题等,但主要是考虑法官的资历、能力、经验及公平性等,如何选择交由行政长官自行决定。她称,基本法委员会乐意聆听市民意见,市民亦可向中联办等反映意见。
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称,“香港国安法”草案已回应香港社会近日的两点关注,包括:在维护国家安全和港人合理权益之间取得平衡,及不影响香港原有制度。对于中央在港设立国安公署、指派国安顾问,虽然暂时未知其具体职能,但按现有资料都是督导架构多于实际执行,因此执行法律都是在香港现有制度中,对现有制度影响有限。
苏绍聪:特首指派法官非常合理
律师会前会长苏绍聪表示,根据基本法规定,司法独立最重要是保障法院独立审判权,而“国安法”属于国家层面的事,处理案件时很多时牵涉国家机密,如透过特首指派法官行使参与权非常合理。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马逢国亦表示,“香港国安法”与一般法例不同,如果两个国家对立甚至敌对,判断是否危害国安,属于政治上决定,他不认为有关安排属于干预。
编辑 郑蔚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