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报时评:效忠特区 首先必须支持国安立法

香港商报
2020-06-18 09:00
收录于专题:关注香港国安法
摘要

香港自回归祖国之日起,就已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香港的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聂德权昨日指出,“新公务员工会”表明要参与反对国家安全立法的所谓“公投”,已经是一个表态,即反对国家安全立法,“立场很有问题”。这个立场问题,其实就是忠诚问题。公务员是特区建制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基本法和《公务员守则》规定,公务员必须效忠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而维护国家安全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履行的宪制责任,香港公务员效忠特区,首先必须支持国安立法,这是天经地义;有人以“公务员”名义否定或反对港区国安立法,无疑是不拥护《基本法》及拒绝效忠香港特区的表现,这样的人是绝对不能留在管治和建制团队的。

基本法第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1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香港公务员作为特区政府雇员,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守则是忠诚履职,既要效忠特区政府,也要效忠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香港公务员政治中立原则,建基于效忠政府的责任,绝不能以个人政治立场为由,公然与特区政府、中央政府唱反调,甚至参与反政府、反国家的活动。“新公务员工会”不但在立场上反对国安法,更表明会以具体的行动阻止国安立法,显然违反公务员必须遵守的法理、伦理和职责,难言忠诚特区。对此,如果有公务员通过工会发起行动,或者发表违反公务员操守的言论,港府必须严正处理,确保公务员团队的忠诚。

《公务员守则》亦规定,“公务队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骨干,向行政长官负责”,强调公务员必须奉公守法、尽忠职守、不偏不倚、政治中立。所谓政治中立是指不论本身的政治信念为何,公务员必须对在任的行政长官及政府完全忠诚,并须竭尽所能地履行职务,不受本身的政治信念所支配或影响。公务员当然可以组织工会,有集会、结社的自由,但这些自由不是没有界线,《公务员事务规例》第523条订明,“公务员不得召开或参与公众集会以讨论政府的任何措施,或派发政治性刊物,或签署或邀人签署与政府措施或方案有关的民众请愿书。”可见,公务员可以有个人的政治立场,但却不能有政治性行动,更加不能违背政府的立场和指令。

香港自回归祖国之日起,就已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香港的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人大通过制定香港国安法的决定,共有7条,最后一条就是“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具备无可挑战的法律效力。作为香港公务员,拥护香港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基本责任;效忠特区政府,首先必须支持国安立法,这是理所当然的。正如聂德权早前指出,公务员在“一国两制”下同时是香港特区和国家的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要考虑到这两重身份,而在维护国家安全一事上,只有“一国”之责,没有“两制”之分。如果有公务员公然反对国安立法,违反《公务员守则》,不合乎公务员身份,亦与公务员操守冲突,政府对此没有不严惩的理由。

编辑 郑蔚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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