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出新规
读特记者 徐娅
2020-06-17 22:26

日前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规定》(下称《审批规定》)已正式印发,对全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审批工作做出了进一步明确。

《审批规定》指出,更新单元规划制定需要符合七大要求,包含符合更新计划有关要求,且更新计划在有效期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水源保护区、黄线、紫线、蓝线、轨道保护区、航空管制区、海岸带、高压走廊、微波通道、文物、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等区域的控制要求;衔接落实法定图则和已生效专项规划关于用地性质、市政交通、公共配套、城市设计等方面的控制要求等。

对于拆除范围内实际移交用地,确定功能及用地面积时应落实计划公告确定的公共利益用地,落实拆除范围内法定图则或其他法定规划确定的公共利益用地,落实拆除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公共利益用地。

在具备经济可行性的前提下,拆除范围内实际移交用地确定功能及用地面积也可视情况安排拆除范围周边已规划但难以实施的公共利益项目。在落实公共利益项目用地后,如按法定图则规划为住宅、工业、商业、办公等用途的,其指标应在更新单元规划中一并明确,该部分用地的规划容积按照《深标》予以单独测算,且不计入该城市更新单元开发建设用地的转移容积及奖励容积。

根据《审批规定》,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均实施无偿清退。清退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原则上按照法定图则规划功能移交政府,但在拆除范围内用地(不含清退用地)已落实法定图则及相关专项规划配套责任,并满足自身配套需求的前提下,清退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可通过规划统筹,与更新项目的移交用地进行整合,进一步扩大教育、医疗等独立占地的公共配套设施规模。

(深圳晚报供稿)

编辑 冯进容

(作者:读特记者 徐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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