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位于香港元朗回收场的营运公司及其负责人因非法收集和贮存大批有害电子废物,日前在香港粉岭裁判法院被裁定违反《废物处置条例》和《废物处置(化学废物)(一般)规例》,共被判罚款24000港元。
据了解,香港环保署执法人员去年12月会同香港相关部门展开名为“蜕变行动”的跨部门行动,突击巡查元朗流浮山和十八乡多个露天回收场,核查其运作在污染管制、消防安全、土地规划等方面有否违反相关法例要求。行动期间,香港环保署共检获大批受规管的有害电子废物,包括4吨废印刷电路板及130多个废液晶屏和显像管。该署经深入调查及搜证后,向上述两家回收场相关人等提出检控。
香港环保署有关人士强调,经拆解或破损的废印刷电路板、废液晶屏及废旧阴极射线显像管等有害电子废物,含多种重金属和其他有毒化学物质,均属化学废物,受现行化学废物处置法例规管。化学废物本质具危险性,如不妥善规管,不但会污染环境,也会危害相关从业员和公众的健康,故必须按现行法例严格规管有害电子废物的回收处理。
香港环保署提醒回收场营运商切实遵守香港自1992年已实施的化学废物管制法例,若其运作产生化学废物,必须依法向该署登记,妥善包装、标识及贮存化学废物,聘用持牌的化学废物收集商运送废物往持牌的化学废物处置设施处置,或向香港环保署申领许可证出口到外地指定的化学废物设施作循环再造或处置。任何人违反上述法例规定,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20万港元和监禁6个月;其后再被定罪,可处罚款50万港元和监禁两年。
编辑 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