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解读《民法典》之二 首现“居住权” 满足群众美好向往

读特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肖 波
2020-06-12 17:05
摘要

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编纂的《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根据中国实际入手,更加符合中国国情,更好地反映了中国固有文化和传统观念。

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编纂的《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根据中国实际入手,更加符合中国国情,更好地反映了中国固有文化和传统观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翟墨认为,民法典在回应“中国之问”时,既有价值倡导的柔性一面,也有雷霆万钧的刚性一面,体现出了我们中华民族刚柔并济的文化特质。

“行为”“责任”之差

凸显法律救济、兜底原则

我国民法典在分编设计上有其自身的逻辑架构和综合考量。其中既借鉴了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编纂经验,又兼顾了中国自身的特色。

在我们国家关于权利的认知体系中,一直认为生存权是发展权的前提。而财产权是生存权的基础,只有先解决人的温饱问题,才能解决人的全面发展和更高层次的权利保护问题。所以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与德日民法典有所不同。

除了专门设置了人格权编,将债权编拆解为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外,我国民法典各分编的编排顺序也别具一格——在民法典总则编之后,依次是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我国民法典的最后一编被定为“侵权责任编”,而不是叫侵权行为编。因为如果叫侵权行为,其所强调的重点在于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强调的还是法律关系,而使用“责任”二字就是表达:在民法典前面各分编所规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如何加以救济、兜底保障。

“居住权”首入民法典

兼顾百姓需求和实际情况

民法典对于居住权的设立,是回答“中国之问”的非常典型的一个例子。民法典物权编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就是专门增加规定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

根据民法典第366条至374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而“住有所居”正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要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就需要居住权制度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

为此,目前我国民法典既吸纳了国外法律中的居住权制度,但又未将其局限于人役权的定性范围,而是通过两个但书规定赋予了居住权更加开放宽广的制度成长空间,以期实现人民对住房的多样利用。

设立离婚过错赔偿制度

让“树优良家风”落到实处

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所以民法典第1043条明确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作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指导原则。

民法典中设立了两个规则:一是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二是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如果将民法典的这两个条文跟婚姻法第39条和第46条加以对比,就会发现这两个条文的修改将对未来离婚诉讼产生巨大影响。

民法典第1091条除了对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文字表述做了略微修改之后,还加了关键一款:“有其他重大过错”。那么增加这款规定后会有哪些变化呢?首先,法官很可能会支持女方因男方发生一夜情的过错赔偿请求。并且,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财产分割将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也就是婚内过错将会成为离婚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

所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已经不再仅仅是一句简单的倡导,而是实实在在落实为经济代价。特别是对于家庭财产越丰厚的人,付出的经济代价可能越大。

编辑 程思玮

(作者:读特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肖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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