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与市监局联手启动“商事主体法律文书送达承诺机制”

读特记者 田语壮 何泳 通讯员 肖波
2020-06-12 16:44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事活动的活跃,商事纠纷日渐增多,送达难特别是被告或者被上诉人送达地址确认难,不仅严重影响法院审执工作效率,增加了诉讼成本,从而影响司法效率和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事活动的活跃,商事纠纷日渐增多,送达难特别是被告或者被上诉人送达地址确认难,不仅严重影响法院审执工作效率,增加了诉讼成本,从而影响司法效率和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完善市场诚信管理机制,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优化深圳营商环境,实施意见应运而生。6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签署《关于推行商事主体法律文书送达承诺的实施意见(试行)》。

法律文书长期“送达难”

曾是法律人抹不去的痛

熟悉诉讼程序的人都知道,以前的司法实务中,部分商事主体采取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故意或者不签收,或拖延签收等手段造成了部分案件的诉讼超期。案件久拖不决,更给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带来巨大的不良影响,无形中也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作为行政执法单位代表,深圳市市监局副局长黄生文也有着同样的感受。据他讲,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纠纷及违法行为日趋增多,送达难、送达慢等成为影响司法及行政执法效率、阻碍营商环境优化的关键因素。以执法办案为例,2019年市场监管局全系统行政执法立案约1.97万宗,结案约1.75万宗,每宗案件的办理往往需要送达10余份法律文书,送达工作量巨大,按照送达规则,法律文书首先应当通过地址直接送达,邮寄送达,送达不到的情况下,还需要公告送达方视为有效送达,程序繁琐、周期长、耗费不少执法力量和经费。

推行“送达地址承诺制度”

不给恶意虚假注册留空间

据深圳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志光介绍,“深圳的商事主体送达地址承诺制度与电子诉讼法律规定”的推进将会极大改善法院送达难的窘境。实行商事主体送达地址承诺制后,该商事主体一旦涉诉,法院向其承诺的电子邮箱或实体地址发送法律文书即完成送达,法律文书被拒绝签收或者实际未被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商事主体证明其自身在法律文书送达过程中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

深圳版的“商事送达承诺制和电子送达系统”有三个特色:

首先,深圳的商事主体送达地址承诺制度实现了服务和监管的双重功能。商事主体要接收法律文书,仅需登录“I深圳”,入口统一,平台优化,服务便捷,方便商事主体诉讼参与,让当事人感受和分享深圳智慧城市建设的成果。同时,将商事主体送达承诺及其履行承诺情况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商事主体可以选择深圳市内的任一有效地址注册,但该地址将成为其承诺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可以打击虚假地址注册的情况,这不仅是对送达事项的承诺,也是对诚信经营的承诺。

第二个亮点,这是一套正式上线并进入了实际操作层面的商事主体电子送达系统。深圳市中院通过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共建的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信息数据交互,深圳市两级法院的法官助理通过e网送达平台,一键生成程序性文书,一键点击送达,法律文书可以通过商事主体承诺的送达邮箱实时完成送达。该方式使送达更便捷,成本更低廉。全面实施以后,每年节约送达经费千万元以上。

第三个亮点,商事主体电子送达系统具有实用性。在适用的主体上,从企业扩大至各类商事主体,包括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在适用的程序上,商事主体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适用于深圳市两级人民法院的先行调解、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实现商事主体司法送达全覆盖。

编辑 程思玮

(作者:读特记者 田语壮 何泳 通讯员 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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