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宗利用航班延误骗保300多万元的案件引发广泛争议,网友对此案纷纷提出质疑,合理利用规则,也算诈骗?这顶多算投机倒把吧, 怎么是诈骗?一些法律人士也对此案开展评论,这种行为是不是合理利用规则?当事人李某是否涉嫌诈骗?对这种薅“航班延误”羊毛的行为你怎么看呢?
6月11日,记者采访了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黄云律师,在他看来,从刑法的角度来说,此案本身是一个存在极大争议的案件,仅根据警方公布的现有信息来看,此案当事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应再三慎重。
利用漏洞进行投机但是否犯罪还需考量证据
黄云律师分析道,判断李某的行为是否涉嫌保险诈骗罪,其核心在于两点,其一,李某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行为。本案,仅从当前报道的内容来看,李某并未实施其中的任何一个行为。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保险标的本身就存在着不确定性。李某判断飞机是否延误的依据是通过气象预报及收集对应航班延误的历史记录和评论资料,并不能准确预知航班是否会延误。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保险标的,或是虚构或制造保险事故,以非法促成理赔条件还是有待商榷的。其二,李某是否可以借用他人身份进行投保?具体应当根据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判断。但目前,部分保险合同对于被保险人资格仅进行形式审查,即仅要求被保险人身份信息真实,且购买的延误险应与其相应航班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而并不审查被保险人主观上是否存在真实出行的意愿。至于被保险人是否知情或同意,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上合同的效力问题。基于刑法谦抑性,一般情况下,不会通过刑法进行规制。
对于判断李某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罪,黄云认为,仅从当前了解到的信息来看,李某购买了机票和延误险,并且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其相应的飞行行程是否属于虚构的事实,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同时,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一般情况下,保险诈骗罪特别法优于诈骗罪普通法,在刑罚上适用保险诈骗罪。
“李某的行为的确是通过保险制度、保险合同的漏洞进行投机的行为。”黄云表示,目前公众所能了解到的事实匮乏,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还应当根据具体的事实与证据,应当严格遵从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无论李某的行为最终是否入罪,此次事件背后更重要的是如何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限,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完善保险条款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对于李某的法律争议仍在发酵。针对李某的行为,还有网友表示,说明保险公司、航空公司自身也存在问题,没有发现漏洞。黄云说道,从民事的角度,保险公司及航空公司的保险条款及投保规则本身存在着问题和漏洞,并且基于商业便利,未对李某的行为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保险公司及航空公司可以向法院主张保险合同无效,并向李某进行索赔。
如何堵住漏洞,避免此类事件以后再次发生?黄云建议,保险公司可以在后续对于保险条款和投保规则进行改进,完善免责条款,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未实际办理登机手续或因自身原因未实际登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加强对被保险人的管理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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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保险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五种具体表现形式:(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何为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虚构事实,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指行为人隐瞒了客观存在的事实。行为人采取欺诈手段,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同时,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的主观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行为人预见到其诈骗行为会发生非法性占有他人数额较大以上财物的结果,并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编辑 周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