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解读《民法典》| 回答“时代之问” 解决当下难题

读特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肖波
2020-06-11 07:43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翟墨认为,这部时代巨著从问题导向出发,承载着时代之问、中国之问、法治之问。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未来到底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样的改变?今日起,本报邀请深圳法学界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专家学者,从不同的层面、角度为广大读者深入解读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敬请垂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翟墨认为,这部时代巨著从问题导向出发,承载着时代之问、中国之问、法治之问。其中,民法典在回答“时代之问”层面,重点解决了如何处理民法的传统性与现代性之间的关系,让这部法典成为解决当下社会实际难题的利器。

着眼现实风险 解决防疫难题

民法典在回答风险社会的“时代之问”时,采取了一种社会本位的立法观念,既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休戚与共,又强调了危难之际的社会关怀。

结合此次疫情防控经验,民法典在第285条增加了一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在第286条增加了一款:“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除此之外,为了降低风险社会的影响,民法典还为突发情形可能对弱势群体的伤害提供了保障机制。例如民法典第34条专门增加了一款:“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生活处于无人照顾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举措。”

明晰高空抛物责任义务

破解“有组织不负责”

社会上有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就是“有组织不负责”。比如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当找不到行为人时,看上去很多人都可能需要承担责任,但是每个人都觉得责任于己无关。

面对这种现象,民法典第1254条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有关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则作出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法条将可能涉及每个主体的责任规定得清清楚楚:

业主负有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法律义务,如果业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发生;反之就要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了相应的补充责任,责任比例限制取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程度。

发生高空抛物后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高空抛物虽然很可能只是民事案件,公安机关仍必须竭尽全力调查。

如果公安机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如果该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公安机关最终查清了具体侵权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自甘风险不同于飞来横祸

当事人应当勇于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76条专门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根据该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民法典中,意思自治和责任自负实际上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民法虽然愿意救助那些不幸遭遇风险的人,但对于那些出于自愿选择承担更多风险的人,民法还是想提醒其既然是自己的选择,就要勇于承担责任。

保护人格权、知识产权、自然环境

特别强化损害预防和震慑功能

此外,民法典还特别强化了损害预防和震慑功能。例如民法典在人格权编增设了禁令制度。在侵权责任编,进一步增加了侵犯知识产权和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则。这些禁令规则和惩罚性赔偿规则,实际上都是民法典在治理和防控风险工具箱中新增的武器,体现了民法典应对社会风险,通过制度建立“社会体系的信任”的指导思想。

编辑 张克


(作者:读特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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