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三男子接连被拘留

读特记者 王若琳 通讯员 梁钦强 文/图
2017-06-29 13:06
摘要

同时,分头行动的消防民警又分别在新安街道翻身路228号一商铺、兴华一路南十一巷一商铺发现违规使用电焊作业的男子陈某、黄某,并分别将二人传唤至派出所。

我们知道,很多火灾都是由违规明火作业引发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看到一些小型修理店、加工作坊等场所进行各种电焊作业,但很少有人会考虑其安全性。

近日,宝安消防监管部门一天内在同一街道就拘留了三名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男子。

宝安公安分局新乐所消防民警为了辖区平安,加强火灾隐患的排查,6月26日,消防民警在排查过程中,在新安街道43区4号厂房内发现一名男子正在使用电焊,现场火光四溅,周围均有可燃物,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极易引发火灾事故。民警立即上前阻止,并让其将电焊操作停下,随后将该男子李某口头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调查。

同时,分头行动的消防民警又分别在新安街道翻身路228号一商铺、兴华一路南十一巷一商铺发现违规使用电焊作业的男子陈某、黄某,并分别将二人传唤至派出所。

经询问调查,三人均承认未参加过任何相关的安全培训,同时也未取得电焊工岗位资格证书,并且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及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宝安警方已依法对李某、陈某、黄某均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读特新闻+】

《消防法》对使用明火和作业有什么规定?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见习编辑 黄子芸

(作者:读特记者 王若琳 通讯员 梁钦强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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