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二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深圳法院有4个案例入选,福田法院知识产权庭李雯法官审理的《森科公司诉曹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采纳知名度证据解决涉港著作权纠纷》是其中之一。
滥用“小黄鸭”被诉诸公堂
被侵权的“小黄鸭”视觉作品
作为一个知名品牌小黄鸭的可爱形象可谓是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然而个别违法商家却从中看到了商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下擅自生产、销售带有小黄鸭形象的产品最终被告上法院。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地在香港的著名产品设计公司,旗下B.Duck小黄鸭品牌中生动活泼的小黄鸭形象被广泛地使用在生活及办公用品、餐饮游乐服务等各类商品和服务上。在生产、销售B.Duck小黄鸭品牌各类衍生产品的同时,原告也致力于开展IP授权业务,每年在各种大型展会上都吸引了大量的授权客户,小黄鸭IP形象也因此在行业内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6年1月,在原告的授权下,深圳某科技公司可以有偿使用B.Duck美术作品进行生产、销售手机壳正品。产品一经推出,赢得了大量粉丝的喜爱。
2017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曹某在未经原告许可下,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中销售B.Duck小黄鸭形象的手机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原告以曹某擅自销售带有其作品的产品损害其品牌商誉为由,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曹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淘宝店老板被判赔两万五
福田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2日,原告创作完成并首次公开发表了B.Duck系列美术作品。原告是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的公司,所涉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被请求保护地位于我国内地区域,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原告诉请保护的B.Duck美术作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法院确认原告为涉案B.Duck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经比对,被告曹某销售的侵权商品中使用的黄色鸭子图案与原告请求保护的B.Duck美术作品中的小黄鸭形象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
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量等因素,福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曹某停止侵犯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对美术作品《B.Duck设计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行为,赔偿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
该案例反映了法院在审判涉港跨境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依法审查并采信著作权人就作品知名度提供的相关证据,严格保护香港知名品牌的著作权及相应的网络传播权、发行权,为香港企业在粤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省高院认为,该案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编辑 董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