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池、空中花园、廊桥、健身房……看着房地产广告,于某觉得配套设施还不错,以750多万元购入一套房,可验房时却发现,以上一条都没兑现。遭遇“卖家秀”的于某拒绝或延迟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1.36万元。近日,龙岗法院布吉法庭审理了这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驳回原告于某的诉求。
业主:验房时发现与广告宣传不符
2016年2月,于某与深圳某房地产公司签署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预售)合同》,房屋成交价为750万余元,交房时间为2018年前。房地产公司如期交房,但于某在验房时却发现,广告宣传图册描绘的上述配套设施和一些装修没有兑现,因此认为小区各项配套设施未完善,不符合交付标准,拒绝收楼。与此同时,其他业主也表示怀疑。
2018年12月29日,房地产公司针对各业主提出的完善小区配套设施问题统一书面回复,并承诺相关设施的预计完成时间。于某认为,房地产公司没有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交付房屋应包含的配套设施,属于违约,遂向龙岗法院布吉法庭提请诉讼,要求该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支付于某自2018年12月26日由于违约延误交房、延误办理产权证所造成的违约金1.36万元。
法院: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
原告于某提出的拒绝收楼理由是否成立?记者了解到,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情形主要包括未经综合验收、明显存在重大质量瑕疵。现有证据显示,以上2种情形均不包含在内。法院认为,原告对配套设施的异议,不属于法定的“不符合交付条件”。
此外,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时,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应当一并验收合格,符合分批建设的,其建设进度应验收合格。同时,合约中明确了共用设施和附属配套项目仅包含垃圾收集站和物业管理房。原告所提出的泳池、空中花园等均不在双方约定范围内,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的“不符合交付条件”。
那么,宣传资料中的小区配套设施是否构成要约?记者了解到,原告所提交的涉案小区宣传图片中虽有配套设施展示,但并未就配套设施包含的内容、规格、数量、装修等进行具体说明与允诺,且原告所主张的廊桥等并不在涉案小区房屋规划范围内,原告也未就宣传图片对商品房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产生何种影响进行举证,故宣传图片上的内容仅起到广告效用,属于要约邀请,并不构成要约,不能视为合同内容。
结局: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龙岗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说,涉案房屋并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情形,涉案小区的宣传资料也不构成要约,不能视为合同内容,也不构成业主拒绝验收房屋的合法理由。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记者了解到,该案虽是个人诉讼,但与原告同批购房的许多业主也焦急等待着案件审理结果,很可能再向法院提请集体诉讼。承办法官作出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并在业主群传阅判决书,使得一场集体性矛盾隐患及时化解。
编辑 程思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