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各界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立法,意义重大。
深圳是创新创业的沃土,向来有“鼓励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个人破产制度率先在深圳“破冰”,是深圳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的又一生动体现。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深圳将进一步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让创业者无后顾之忧;同时也是在以法治保障“宽容失败”,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将有机会走出“债务泥潭”,东山再起。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健全破产制度的必由之路。健全的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成熟的重要标志,对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从国外破产制度发展历程来看,破产制度的基础和源头是个人破产制度,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入手,完善我国破产制度,有利于实现市场主体退出规则制度与国际接轨,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深圳市场经济体系发展比较完善与成熟,对市场经济法治化有着迫切需求,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仅是激发商事主体竞争力和创造力的需要,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还是建设诚信社会,保障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已达123.6万人,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自然人以各种形式参与到商事活动中。但由于个体破产制度的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不得不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也就无法实现从市场退出和再生。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能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救济保护,同时可以促使金融机构完善信贷评估和风险防控制度,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增强信用价值认识,降低社会风险成本,激发微观经济活力和创业热情,从而推动建设诚信社会,增加社会整体公共利益。
需要明确的是,个人破产制度绝不是“老赖”们的避风港。个人破产除了要具备诸多法定条件,还要经受三年甚至更长的免责考察期,滥用个人破产制度更可被追究刑责。恶意逃避债务的“老赖”应及早放弃幻想,诚实的债务人也当珍惜来之不易的重启机会,以加倍的诚信和努力,重新走向人生成功的高光时刻。
深圳肩负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重大历史使命,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上先行先试,是深圳加快制度创新的一大步,展现了改革开放先行者应有的担当和姿态,这也是为全国范围内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探索道路,积累经验。
编辑 关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