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夯实法治保障。
“法与时转则治,必须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举起‘大棒’。”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理事长王建军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将最高刑提至无期徒刑,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夯实法治保障。
2020年4月27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总体实施方案,注册制改革再次迈出坚实步伐。王建军表示,“证券发行注册制实行前端市场化准入,必须依靠后端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举起‘大棒’。”这是王建军连续第三年提交议案,呼吁加大打击欺诈发行力度。
王建军表示,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石,欺诈发行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是证券市场的“毒瘤”。他认为,该类案件涉众性强,涉及金额大、范围广、人数多,直接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其危害后果远不止侵害企业管理秩序,也远比普通金融诈骗严重。
“欺诈发行罪被纳入‘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范畴,最高刑期仅有5年,明显与其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 王建军认为,内幕交易可以判10年,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可以判7年,而对性质最严重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却只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责严重不匹配。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迅速发展,欺诈和造假类案件也呈逐年上升态势,全面提高违法成本已成为各方共识。王建军建议,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改为“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罪”,增加两档刑期,对于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此外,强化对“关键少数”的责任追究,单列一款规定控股股东、实控人组织、指使从事欺诈发行的刑事责任,并提高罚金数额,从“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提高至“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以上1倍以下。
(晶报供稿)
编辑 周晓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