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侵权!《西虹市首富》被诉侵权案终审宣判
法治日报
2021-09-30 22:47

因认为电影《西虹市首富》(以下简称涉案电影)抄袭自己创作的剧本《财产继承者之“有钱了”》(以下简称涉案剧本),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9月29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这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依法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不侵权原判。

据了解,一审法院此前对该案审理后认为,涉案剧本并未公开发表过,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王某仅通过电子邮箱的方式将涉案剧本的不同版本发送给名为“wo*****@sohu.com”的用户,王某并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开心麻花公司等被告方实际接触到涉案剧本,或存在接触的可能。相同或相近的思想或场景设定,在涉案剧本与涉案电影的同类题材下,完全可能由创作者独立创作完成,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王某主张的涉案电影著作权侵权不成立。

王某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独创性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但独立创作的要求并不妨碍作者在现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并就再创作的结果获得新的著作权保护。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构成对另一部作品抄袭,一般情况下可以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具体来说:当“接触”的概率较高时,认定抄袭对作品内容相似的程度要求相对较低;当“接触”的概率较低时,则需要证明作品内容高度相似,或存在无法解释的相同独特性表达甚至相同的错误等情形,才足以推定抄袭行为的存在。

本案中,虽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直接接触”或“高接触概率”,但可以证明双方的社交范围存在交集。在此情况下,不能否认本案仍然存在接触的可能性,但接触概率较低。通过内容相似性的比对,涉案电影与涉案剧本大纲在“表达”层面构成相似的点有两个,一是私人演唱会的明星客串出演,二是为真爱放弃遗产并触发隐藏继承规则的反转结局设计。但上述相似点或可来源于社会现象、常用题材,或存在合理的改编理由,均未能达到难以解释的巧合程度,不足以反向推定存在高概率的接触事实,无法排除双方属于“各自独立完成的相似表达”之情形,故王某关于涉案电影构成抄袭的主张依据不足,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近年来,影视作品版权纠纷逐渐增多,一部作品是否构成对另一部作品抄袭逐渐成为社会公众较为关注的问题。无论是影视作品的出品方,还是文字作品或剧本的作者,都应当提高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法官提示,对出品方来说,对于有权利来源的作品,应当从合法渠道获取授权,保证授权链条的完整,在影视作品最终上映之前,可以通过适当的版权保护措施来避免作品非法流出,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对于文字作品或者剧本的权利人来说,虽然其著作权相关权利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取得,但实际维权的时候需要相应的证明材料,故权利人可以通过公开署名发表或者进行著作权登记等形式保护自己的权利。此外,在为作品寻找合作项目的过程中,权利人应当注意留痕,也就是保留接触证明,以保证维权时证据链条的完整性,有利于对相关事实的法律还原。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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