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交警局获悉,一名男子醉酒驾车被查获,其中一名同车人下车逃跑,逃跑之人虽然没开车,但却是车主,明知自己的朋友喝了酒还把车交给朋友开,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5月14日0时24分许,深圳交警在光明区公明松白路合水口路段设卡查车,发现一辆川R****5号牌小车将要行驶至查车点接受检查时,突然右转驶入公交站总站,企图躲避查车。
民警发现情况后立即上前进行拦截,最终在停车场内找到该车以及驾驶员雷某旺和同车人张某。民警对雷某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8mg/100ml,随后民警将雷某旺带往医院进行抽血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102.76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标准。
经过对二人的询问,民警得知该车上还有一名同车人陈某,在车子开进公交站总站后下车逃跑,不知所踪。他又没开车为啥要跑呢?原来,5月13日21时许,雷某旺和陈某、张某在光明区公明马山头综合市场对面的成都土菜馆吃饭喝酒。23时40分许,雷某旺表示自己对附近比较熟,于是驾驶陈某的车搭载陈某、张某准备去附近找间宾馆休息,当雷某旺驾车行驶至光明区公明松白路合水口路段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查车。
雷某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而陈某作为川R****5号牌小车的同车人和车主,在明知道雷某旺喝了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车辆交给雷某旺驾驶,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共同犯罪。
目前,雷某旺和陈某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采取刑事措施。即使你不是驾驶人,只要你是醉驾涉事相关人员,存在直接或间接原因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将面临法律的惩罚,如在饮酒过程中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编辑 秦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