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四金”常常让人分辨不清。今天,我们再来认真讲解一下!新同学学习知识,老同学巩固知识。
1、定金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而数额一般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但法律规定最高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订金
严格讲订金并非法律概念,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
3、押金
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
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4、保证金
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没有限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一般情形下,没有特别约定时,订金、押金或者保证金都不是定金,没有双罚性质。
建议大家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选择使用“四金”,慎重行事。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