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男子醉酒死亡 同桌六人共赔24万

读特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冷静 刘伟乐
2017-05-11 09:36
摘要

六名被告应当意识到朱某新醉酒程度较为严重,应马上送医以保障其身体及生命安全,但是他们并没有将醉酒的朱某新及时送医,导致朱某新因醉酒呕吐堵塞气管窒息死亡,六被告对朱某新的死亡存在过错。

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酒死亡案件,朱某新在案发当晚喝下一瓶白酒后,又喝下若干杯“劲酒”和啤酒,最后死亡,同桌6人被判负次要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约24万元。

原告:同桌故意劝酒让其喝醉

原告郭某、朱某祯是受害人朱某新的亲属。原告称,2016年3月25日晚上6点多,朱某新下班后到东莞市东城区的一家快餐店吃饭,并自带了一小瓶白酒喝。后因顾客较多,店老板陈某、戴某安排朱某新与店老板请的一桌客人同桌,其中喻某、谢某是朱某新的同事,胡某、刘某则是陌生人。当时,朱某新已将自带的白酒喝掉半瓶。席间,同桌的人一直向朱某新劝酒,使朱某新在20分钟内喝掉了两小瓶劲酒及大量啤酒。朱某新喝完酒后,全身发软,于当晚8点20分左右被喻某等人扶回宿舍,但无人照顾。

朱某新工友下班后,发现朱某新口吐白沫、脸色不对,于是紧急将其送往医院,到医院发现朱某新已经死亡。

原告认为,店老板主动拼凑酒局,且对其客人恶意劝酒不予制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其他同桌之人在朱某新已经饮酒适量的情况下故意劝酒,并致使其喝醉,且将其置于宿舍不顾,同样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六人应连带赔偿损失81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店主: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店主戴某和陈某答辩称,朱某新与喻某、谢某是同事,他是主动去敬酒的,且朱某新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醉酒的危险仍放任自身喝醉,理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此外,朱某新的死亡原因没有进行法医鉴定,其真正死亡原因是否因喝酒造成的不得而知。因此,他们二人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出于人道主义,愿意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给予原告相应的补偿。

同桌人:朱某新主动敬酒

与死者原不相识的被告胡某和刘某辩称,吃饭当晚,其二人与朱某新是第一次见面,对其身体状况及酒量并不了解。在拼桌前,朱某新自称为酒仙,店老板以及一起吃饭的同事也称其为酒仙,这使得他们认为朱某新的酒量非常大。在饮酒过程中,朱某新多次主动来敬酒。朱某新喝醉后,他们二人马上停止与其继续喝酒,且一同劝其同事将其送回宿舍,其同事将其安全送达宿舍,还安排了其他同事照顾,合理履行了共同饮酒后的照顾及注意义务,因此他们二人不存在过错,不需对其死亡承担责任。

被告谢某表示愿意赔偿原告,喻某经法庭传唤后无故缺席庭审。

 

法院判决:六被告存在过错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新在案发当晚独自喝下一瓶约450毫升的白酒后,又喝下若干杯“劲酒”和啤酒,在一个半小时内喝完较大量的各种酒后出现身体不适、意识不清、无法走路的状况,符合一般人的醉酒症状。

被送回宿舍后,朱某新还出现了呕吐的症状,综合朱某新的前述身体状况,原告主张朱某新系因醉酒呕吐堵塞气管窒息死亡,符合常理和基本的医学常识。但是,朱某新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成年人,理应清楚其过度饮酒的严重危害,而其本人却罔顾自身安全饮下大量白酒、“劲酒”和啤酒,应对其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六名被告应当意识到朱某新醉酒程度较为严重,应马上送医以保障其身体及生命安全,但是他们并没有将醉酒的朱某新及时送医,导致朱某新因醉酒呕吐堵塞气管窒息死亡,六被告对朱某新的死亡存在过错。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胡某、刘某分别赔偿66000余元;戴某、喻某、陈某、谢某分别赔偿26000余元。

编辑 陈冬云

(作者:读特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冷静 刘伟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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