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假烟,两伙人在高速路上逆行追逐,最终引发多车相撞。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9名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赔偿被害人及高速公路公司的损失。
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何某明指派李某驾车运输假烟至广州。次日凌晨,李某告知何某明假烟及车辆被抢。后何某明等人驾车进入高速,根据车辆特征寻找运输假烟车辆,发现被告人刘某明、于某辉驾驶的两辆车特征相近,遂电话告知李某2人驾车在高速等候。
随后,李某等人驾车在潮莞高速常平收费站处追上刘某明所驾车辆,欲并线逼停,于某辉见状驾车追上并持钢珠弹弓射击李某车辆,李某遂撞向刘某明车辆,刘某明掉头逆行驶上高速,李某、于某辉驾车尾随。
三车在高速救援通道逆行,于某辉追上后撞上李某车辆,致使李某车辆失控滑行并与正常行驶货车、牵引车相撞,引发严重交通事故。案发后,三车司乘人员逃离现场。
当天中午,公安机关查获刘某明、于某辉驾驶的汽车,并分别在两人车上起获香烟1100条、1400条,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之后,9名被告人相继被抓获,并被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9名被告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李某、何某明等7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于某辉、刘某明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还构成非法经营罪,各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均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9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于某辉、刘某明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并分别处罚金五万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判处李某、何某明等7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四年不等,并处两万至五万元罚金不等,9人还被判赔偿被害人及高速公路公司共二十万余元。
编辑 周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