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纠纷难化解?广东5部门联手打出“组合拳”

读特记者 严俊伟  通讯员 林晔晗  陈龙
2017-04-20 17:23
摘要

谭玲:关于多元化解机制的建立,《意见》规定了建立打击恶意欠薪案件的沟通联系制度,建立重大案件的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诉调衔接、调裁衔接、裁审衔接制度和工会法律援助衔接制度等,力争构建“调解为基础,仲裁为前提,诉讼为保障”的处理格局,形成“沟通顺...

记者20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与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正式会签了《进一步加强调裁诉衔接多元化解劳资纠纷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合力搭建劳资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共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

“广东劳动争议案件量一直保持高位态势”,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告诉记者,劳动争议矛盾涉及各方切身利益,在用工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对社会治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特别是由于劳资纠纷主要集中在加工制造、建筑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很容易引发为群体性纠纷。”

《意见》明确了各方职责,要求法院、劳动仲裁机构为工会、工商联和企业联合会提供业务指导,而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需有效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作为企业代表,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引导企业和劳动者沟通协调解决劳资纠纷。

《意见》确立了“法治导向、调解优先、沟通协调、多元化解”的工作原则,要求五家联动单位要充分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探索解决劳资纠纷的治本之策,共同关注和研究劳资纠纷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求会签单位在各自制订相关规定制度时,必须彼此通气、广泛征询各方意见,并要求将调解作为处理劳资纠纷的优先方式。

为了强调“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意见》还要求在化解劳资纠纷上,共同建立恶意欠薪案件沟通制度、劳资纠纷预警预报制度,以及诉调衔接、调裁衔接、裁诉衔接和工会法律援助衔接制度。

根据《意见》规划,下一步,五家单位将积极推动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工会调解和法律援助站,并进一步加大委托调解力度,经双方同意可将案件委托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进行调解,切实降低双方解决纠纷的成本,为双方及时修复劳动关系创造条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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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谭玲

问:请您介绍一下广东法院最近几年劳动争议审判情况?哪些劳资纠纷值得我们更加关注?

谭玲: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已成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社会最为关注的案件类型之一。

在各方面的通力合作下,我省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虽然一直在高位运行,但呈现“稳中有降”的良性发展态势。2015年全省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类一审案件46349件,2016年为 44199件。劳动争议案件的涉案劳动者,以外来务工人员为主,涉及的用人单位涵盖了所有用工主体。从行业上看,主要发生在加工制造、建筑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且以中低端制造业为主。同时,还有许多潜在的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中虽然体现为个案,但往往还有许多同类纠纷劳动者处于观望之中,随时都会提起诉讼,隐含群体性因素,需要重点关注。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谭玲: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要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也要求“要着力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搭建平台、强化保障,推动各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围绕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今年3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中华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要求“完善调解、仲裁、诉讼衔接机制”。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维护劳资双方利益平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具体体现。妥善解决劳资纠纷是适应我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劳资纠纷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此,建立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工商联和企业联合会相互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对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谭玲:《意见》主要是搭建一个劳资纠纷解决平台,健全诉调、调裁、诉裁的三个衔接机制,通过劳方、资方及纠纷解决方等三方配合,形成合力,多元化解劳资纠纷。这个平台既有代表职工方的工会,也有代表企业方的工商联和企业联合会,还包括了纠纷解决方即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说是全方位的涉及到劳资纠纷解决的各个阶段,是我省全方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平台。

《意见》特别强调要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定期交流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重大案件及疑难问题沟通协调。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应听取工会、工商联和企业联合会的意见。工会定期与法院、仲裁机构沟通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情况。工商联和企业联合会对于企业内部制定规章制度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征询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的意见,指导企业依法实施管理。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工商联和企业联合会组织企业代表旁听法院、仲裁机构审理案件,提升有关人员解决劳资纠纷的能力。

另外,《意见》还强调要建立一个长效机制,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沟通会议制度,遇有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也可随时召开情况分析通报会。

问:《意见》如何体现运用多元的手段解决劳资纠纷?

谭玲:关于多元化解机制的建立,《意见》规定了建立打击恶意欠薪案件的沟通联系制度,建立重大案件的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建立健全诉调衔接、调裁衔接、裁审衔接制度和工会法律援助衔接制度等,力争构建“调解为基础,仲裁为前提,诉讼为保障”的处理格局,形成“沟通顺畅、联动及时、配合默契”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努力将劳资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化解在诉前。

问:《意见》里讲到对困难职工的帮扶,请问有些什么具体的措施?

谭玲:对困难劳动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工会将根据各自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帮扶。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则引导企业做好困难劳动者的帮扶工作。法院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劳动者予以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并专门设立劳动争议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的绿色通道和处理机制,完善调查取证、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司法救助等制度,便利劳动者运用好司法资源及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深入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降低劳动者申请立案登记门槛;构建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完善12368诉讼服务热线,便利劳动者及时提起或参加诉讼;允许劳动者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提供保证人担保,依法减轻或免除担保义务。

问:《意见》制定后,接下来还会有进一步的规定出台吗?

谭玲:《意见》出台后,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工商联和企业联合会等部门组织将严格贯彻落实省委[2015]11号文和人社部发[2017]25号文的精神,制定更细化的规定。比如,在仲裁和诉讼的对接方面,将进一步探索和创建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的有效衔接,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最大可能地降低当事人的讼累,最低成本地实现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见习编辑 Lisa

(作者:读特记者 严俊伟  通讯员 林晔晗  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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