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上广深发布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深圳企业入选最多

读特记者 杨勇
2020-04-29 10:27
摘要

北上广深发布的40个典型案例中,深圳企业入选15个,占典型案例总数的 37 % ,是企业入选案例最多的城市。

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大一线城市陆续发布了2019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经深圳市知识产权联合会统计分析,北上广深发布的40个典型案例中,深圳企业入选15个,占典型案例总数的 37 % ,是企业入选案例最多的城市。其中,北京法院2件,上海法院1件,广州法院2件,深圳法院10件。腾讯、华为两家企业就有7件案例入选典型案例。

市知识产权联合会负责人表示,此项分析旨在观察深圳企业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领域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反映深圳创新实践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产生的社会影响力,展示一线城市法院在案件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上的引领示范作用。

深圳企业入选的15个典型案例中,专利权纠纷案 5 件,商标权纠纷案 4 件(其中刑事案件2件),著作权纠纷案 3 件,著作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案 2 件,反不正当竞争案 1 件。

从涉案领域来看,主要集中在通信、集成电路、智能家电、内容产业、时尚产业、互联网社交平台、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等领域。

  深圳企业部分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用于在移动通信系统中发送和接收随机化小区间干扰的控制信息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原  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被  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

【案情与裁判】

涉案专利(专利号200880007435.1)名称为“用于在移动通信系统中发送和接收随机化小区间干扰的控制信息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于2008年1月7日申请(最早优先权日为2007年1月5日),于2014年7月23日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简称三星会社)。针对本专利,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第3369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享有相应的优先权,华为公司的相关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

华为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一审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不同时隙产生不同的正交码”的技术特征并未被记载于在先申请文件中,故其不能享有相应的优先权。被诉决定对此认定有误,华为公司的该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华为公司的其他主张不能成立。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华为公司针对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三星会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华为公司分别于2019年3月31日、2019年4月7日以其与三星会社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法院书面请求撤回本案一审起诉。二审法院认为,三星会社有关本专利享有优先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被诉决定关于本专利是否可享有优先权的认定有误。虽然华为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但准许其撤回起诉将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故本案不具备裁定准许华为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充分条件。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涉及5G技术的基础专利,本专利的有效性与我国通信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二审法院首次明确在专利确权案件中,在一审判决认定本专利不享有优先权的前提下,针对华为公司在二审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二审法院不应简单一裁了事,而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审查该申请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重点应审查若涉案无效决定的结论为部分无效或者宣告涉案专利权有效的,一审判决有关专利权有效部分的认定是否存在相反的结论并实质影响该专利权的效力,因而,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是否会有损社会公众或其他人利益。本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不但对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准许当事人二审期间撤回起诉具有指引作用,对一审法院在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准许撤回起诉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二:“吹牛App”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原  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原  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  告: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与裁判】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创作完成“微信表情系列1.0”,包括“大黄脸”等表情图标,后授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运营的微信软件中专有使用微信表情。北京青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青曙公司)运营“吹牛”App,该App主要用于社交聊天及购买游戏装备。2018年10月,二原告发现“吹牛”App中使用了“捂脸”“奸笑”“嘿哈”等六个聊天表情,与其在先使用的微信表情中对应的表情图标相同。二原告主张青曙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微信表情在圆形黄色面部造型基础上,通过眼部、嘴部、手势等神态的变化来反映人物的不同情绪,生动、形象、富有趣味,在线条、色彩运用等方面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和独创性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美术作品。青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吹牛”App中使用了与涉案微信表情完全相同的聊天表情,使该软件的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微信表情,侵害了二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青曙公司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专家点评】

本案系社交软件中表情图标被侵权的典型案例。随着社交软件的普及应用,表情图标已成为人们日常沟通交流中多样化且不可或缺的表达元素。表情图标的表现形式较为简单、设计变量较少,但仍可以通过颜色、线条、图形等元素的搭配、取舍体现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可以构成美术作品。经营者愿意将自己的作品用于社交软件中供用户免费使用,以增加用户使用的趣味性和表达方式,但不意味着他人也能未经许可将这些表情图标用于自己的社交软件中。互联网免费共享的理念亦应尊重他人创作成果,摒弃恶意抄袭摹仿。

案例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今日头条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

申请人: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合称腾讯公司)

被申请人: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有限公司(下称今日头条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字节跳动公司)、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优视公司)

【案情与裁判】

腾讯公司指称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通过西瓜视频APP直播“王者荣耀”游戏,侵害其对“王者荣耀”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优视公司提供西瓜视频的分发、下载服务,构成共同侵权。腾讯公司在诉讼中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要求诸被告先行停止相应的直播行为、停止分发和下载服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腾讯成都公司对“王者荣耀”游戏软件及相关游戏主要元素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阳光文化公司通过西瓜视频组织人员进行“王者荣耀”游戏直播,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公司为用户观看直播提供购买虚拟产品服务,三公司存在共同侵犯涉案游戏著作权的可能性。同时,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在未获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况下以有偿方式召集、组织主播在西瓜视频对“王者荣耀”游戏进行商业化直播,而西瓜视频则从直播中获取商业利益。三公司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而且,网络游戏及其直播市场具有开发成本高、市场生命周期短、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如不及时制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会导致申请人的市场份额减少和市场机会丧失,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本案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经济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申请人并已提供5020万元担保。据此,裁定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先行停止通过其经营的西瓜视频APP以直播方式传播“王者荣耀”游戏内容的行为。

裁定作出后,阳光文化公司、今日头条公司、字节跳动公司申请复议,被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予以驳回。

【专家点评】

本案是网络游戏直播引发的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是国内头部互联网公司。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活娱乐方式的改变,网络游戏直播成为新兴行业,据媒体报道其市场规模高达千亿元,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知识产权问题也引起社会和相关公众的关注。近年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多宗在国内影响较大的涉及网络游戏知识产权纠纷案,积累了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本案为国内首例对游戏直播平台裁定先行停止直播的诉中禁令案。对于游戏直播这类新型的传播行为如何定性,在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的禁令申请时要考虑哪些因素,如何平衡申请人、被申请人、游戏玩家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本案做了有益的探索。本案受到网络游戏行业、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被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评选为“2019年度中国版权十大热点案件”。

案例四: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山市雅乐思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情与裁判】

原告拓邦公司以被告雅乐思公司许诺销售、销售、制造产品涉嫌侵害其发明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人民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雅乐思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宣判后,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提出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特殊技术术语的实质解释方法,在等同侵权判断中,应当考虑专利申请与专利侵权时的技术发展水平,重点考察该被诉技术特征相较于发明专利是否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创新,防止利用发明专利申请日出现的技术进行简单替换而规避侵权的发生,强调了因技术进步带来的简单技术替换对等同侵权认定的影响。本案适用举证妨碍规则确定法定赔偿金额,认为权利人已经提供了侵权的初步证据,且被告系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人民法院应当适用证明妨碍规则,责令被告提供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等证据材料以确定法定赔偿金额。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妨害行为可归责的程度等因素,酌情提高法定赔偿金额。

案例五:李留伟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案情与裁判】

被告人李留伟与其妻子赖某某自2016年3月起,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DW”标识印制在其生产的包装盒上并进行销售。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留伟及其妻子赖某某均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刑罚。李留伟在前罪缓期考验期内,又实施了将其制造的印有“DW”标识的包装盒销售给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某房抓获被告人李留伟。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李留伟非法制造、销售的商标标识的件数尚不满五万件,判决被告人李留伟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本案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应为62512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刑初74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以及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李留伟的定罪部分,撤销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刑初74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对原审被告人李留伟的量刑部分;原审被告人李留伟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专家点评】

本案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典型案例,涉及商标标识数量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对商标与商标标识的关系进行了详尽地阐释,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确立了商标标识的认定标准,即印制在不可分割的一物质载体上涉及相同权利人的所有商标标识按一件计算。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处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司法智慧和司法能力,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案例六: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嗨翻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游比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与裁判】

原告主张涉案游戏《快乐点点消》系Peak Games公司授权其对游戏《Toy Blast》本土化运营的游戏产品。2015年12月30日《快乐点点消》游戏正式在苹果Appstore以及安卓各平台上线。被告嗨翻公司、游比阁公司于2016年7月9日起在苹果Appstore发行宣传、推广和运营一款名为《快乐点点消(单机游戏)》的游戏。原告主张涉案作品为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1.游戏名称“快乐点点消”。2.游戏第1关、第2关的通关提示语。3.游戏APP图标。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第一,关于被上诉人主张保护的游戏通关提示语、游戏APP图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问题。原告主张保护的游戏名称《快乐点点消》在玩家心目中与该游戏形成紧密联系,成为识别来源的重要标识,具有了区别消除类游戏的显著性特征,足以表明游戏商品的来源,因而可以认定游戏名称《快乐点点消》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作为经营消除类游戏的同业竞争者,明知原告涉案游戏的商品特有名称,擅自在被诉侵权游戏中使用“快乐点点消(单机游戏)”名称标识,其主观上具有损害竞争对手、获取不当利益的故意,足以引起市场的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嗨翻公司、游比阁公司赔偿原告创梦天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4万元,合计人民币24万元。一审宣判后,嗨翻公司、游比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是因“抄袭”游戏构成要素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对前沿性的“游戏名称”、“游戏通关提示语”以及“游戏APP图标”的作品属性及其侵权判断标准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解决思路。本案的裁判结果,对规范当下游戏产业运营秩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权利人补充救济提出了现实、有效的路径。

编辑 秦天

(作者:读特记者 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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