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怀孕被“炒鱿鱼”,女性合法权益应如何保障?

深法宣 通讯员 陈嘉仪 叶艳清
2020-04-28 09:23
摘要

​近日,坪山区司法局驻社区的法律顾问助理接到一起关于产假期间被辞退的咨询电话。

近日,坪山区司法局驻社区的法律顾问助理接到一起关于产假期间被辞退的咨询电话。

4月15日上午,坪山区秀新社区法律顾问驻点助理接到了曾女士的求助电话,称其产假期间遭到公司辞退。经过法律顾问详细询问得知,曾女士在某公司工作,目前正在休产假中,但其所在公司不但没有及时发放生育津贴给她,还在考勤软件钉钉上将她剔除,负责人口头通知曾女士另寻工作。

听到公司负责人的这一番话,让准备休完产假就回到公司工作的曾女士一下就懵了,曾经说着"公司是我家,努力靠大家"的公司,怎么翻脸就要把人赶走呢,焦急的曾女士赶忙向秀新社区咨询这事该如何处理。

在向曾女士了解清楚情况后,社区法律顾问助理和曾女士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廉老板取得联系。

原来曾女士在入职时并未告知单位自己怀孕,导致公司不了解情况,未能及时发放生育津贴,目前公司并没有解雇曾女士的意思。了解清楚双方情况后,社区法律顾问建议两人先进行协商解决,公司代表也同意协商,并表示会和曾女士好好沟通,给予曾女士在产假期间应有的权利。后续曾女士回电法律顾问,表示已经与公司和解。

法律解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女性在社会活动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女性就业无论对实现其个人价值还是对家庭建设的贡献而言,都不容忽视。为保障女性的就业权,《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在录用职工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尽管法律保护女性的劳动就业权,但女性就业时遭遇的阻力却依然存在,尤其是育龄妇女。

在案例中,曾女士入职前未告知公司怀孕的事实,不能认为是违反了纪律或者承诺,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解雇她。

坪山司法提醒各位女性职员,在入职前一定要看好合同的约定,具有劳动契约精神,在遇到权益被侵犯时,首先要有证据意识,注意收集、保留相关证据,做到有备无患,当无法和公司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以便通过证据还原事情真相。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妇联等单位投诉、举报、申诉,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附录:

《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编辑  周其丽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陈嘉仪 叶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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