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田区印发《关于公布盐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向社会公布该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清单管理,是盐田区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法治化,从源头严控文件数量、提高文件质量的具体举措。清单涵盖区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公布后,盐田区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制定主体监督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情况纳入考评指标体系,督促各单位切实履行好文件制定、备案、清理等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同时,清单将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目前,盐田区司法局会同区编制部门正在对全区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党委机关、市直驻盐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进行梳理,加快拟定第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力争在今年上半年对外公布。
编辑 周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