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法制办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条例》中规定,对现场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免责,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
据悉,《条例》的制订是为了为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健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体系,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该《条例》由市卫计委起草并送法制办审查,并在2月5日前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中受人瞩目的关于“现场紧急救护免责”的规定将为救人者免除后顾之忧。《条例》规定,为鼓励第一目击者等现场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之前,及时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必要的紧急救护,倡导自救互救,《条例》规定对实施善意紧急救护行为的人提供法律保护,即因紧急救护行为造成的伤病员的民事伤害免责,使事发现场的“第一目击者”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无后顾之忧。《条例》规定现场施救者对伤病员实施善意、无偿的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造成被救护者民事损害的,其责任可予以免除。
《条例》还鼓励大型公共场所配置自动除颤器等医疗急救等医疗急救设施、急救药品和器械。此外,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组织其员工参加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并组织员工参加市急救中心组织的考核,取得救护员证。《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取得初级以上有效救护员证书的人数未达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罚款,并通知公共征信机构,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条例》同时规定,市急救中心拖延、拒绝接听“120”呼救电话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罚款。
《条例》还明确要求市急救中心、红十字会应当向社会提供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学校应当开设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课程;培训小学及小学以上学生正确使用120呼救电话,培训中学以上学生掌握初级急救技能。
目前,市法制办正针对《条例》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市法制办网站查询《条例》全文,并可于2月5日前发函或电子邮件提出意见。地址:深圳市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座C5079室(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箱:wangl@fzb.sz.gov.cn。
据深圳新闻网
编辑 欧阳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