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众认为什么有“道德”时,就意味着赋予该事物“价值”,企业家所要做的就是满足公众的这一需求。
道德是一个“价值”概念。因为,把贫困和死亡也视为“道德”是我们无法接受的。因此,我们应该从“有助于个体生存和繁荣”的角度来谈道德,而什么有助于生存和繁荣,这是经济学可以说清楚的,这样就为有关道德的讨论提供了依据。
一个社会的生存或繁荣取决于这个社会既有的制度结构(包括观念),因为这样的制度结构发挥了协调无数个体行动的作用,使每个个体都从分工合作中获得好处,增进他们的利益,这使得这样的制度结构具有道德内涵。有关道德或正当性问题的讨论只能放在这个既有的制度结构下讨论,而不能凭空“想象”出一个道德标准,用这个标准去衡量企业家的行为,说企业家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应该按照那个标准去做。这是因为,如把想象出来的道德标准施加于企业家,那就很可能会破坏既有的有助于生产的制度,从而导致社会变得贫困。
企业家在既有社会制度结构下追求利润,利用包含在既有的制度结构中的利润机会,即利润总是特定制度结构下的利润,因此和这种制度结构所决定的正当性相关。企业家在判断利润机会时,也是在考虑他的行动的正当性。如他认为这个制度结构允许他生产,他就生产,如不允许他生产,他就不会生产。企业家考虑的是这个制度结构是否提供正当性,而不是特定的某些人的意见,因为企业家不是为他们服务。但是,如这些人的意见变成制度结构,那么企业家就要重新考虑它。企业家只是利用了这个既有的制度结构来获取利润,而正当性也是当时既有的制度结构所赋予的。如制度结构已经发生变化,我们不能用改变之后的制度结构(所包含的道德)去衡量企业家当时的行为。
企业家是既有的制度结构下的生产者,但不是既有制度结构的塑造者。塑造制度结构的主要是政府、大众,包括知识分子,企业家虽然也是大众的一员,但不对产生什么样的制度结构负责。所以,作为制度结构塑造者的大众,不能一方面塑造出这样一个制度结构,另一方面又谴责在这个制度结构下行动的企业家,这是自相矛盾。那些企业家的批评者,要求企业家服从他们的意志,而不是让企业家根据既有的制度结构去判断利润机会,这会使企业家亏损。
有人就是用“自己认为应该如何”这样的道德标准去代替既有的制度提供的道德标准。他们把自己认为的“应该如何”施加于社会,而没有意识到,根据他们想象出的道德标准去生产,将使生产解体,导致社会的贫困。因此,拿一个抽象的道德标准去衡量企业家的行为是乌托邦的做法。
我们可以把道德视为一种行动,这种行动不是发生在制度真空中。如公众欲求的是一个更加丰裕的社会,不把贫困视为道德,那就应该让更有利于企业家发挥才能的制度结构得以出现,而不是对企业家的生产活动进行缺乏逻辑基础的道德谴责。既有的制度结构的改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对经济学提供的社会因果关系的认识,这样的知识帮助人们认识什么制度可以增进自己的利益以及某种制度的后果。通过这种认识,消除阻碍企业家创造的各项制度。
也许还可以说,对公众来说才有道德问题,因为企业家只是公众满足自己利益的手段。当公众认为什么有“道德”时,就意味着赋予该事物“价值”,企业家所要做的就是满足公众的这一需求,企业家作为一种“功能”,他的道德就是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如企业家不能或不去满足公众的这一需求,那才可以说企业家是不道德的。
(作者系浙江工商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