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宵不能放它!孔明灯大隐患 禁止销售燃放

记者 王若琳 通讯员 彭斯琪
2017-02-09 03:15
摘要

“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升空后火焰温度极高,滞空时间长,一旦风力、风向不稳或燃放不当,便可能引发火灾。

元宵节快到了,不少市民会选择燃放“孔明灯”进行祈福,但这种行为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时有发生。2月3日15时左右,深圳机场有3个航班机组报告在起飞及落地过程中发现不明升空物,对飞行安全造成隐患,机场多个出港航班受此影响出现不同程度延误。次日,北京南苑机场也发生孔明灯威胁航空安全事件。深圳消防部门提醒市民,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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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门介绍,“孔明灯”属高空明火飞行物,升空后火焰温度极高,滞空时间长,一旦风力、风向不稳或燃放不当,便可能引发火灾,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极易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为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事故,消除因此带来的安全隐患,确保广大市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类设施设备安全和森林防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消防部门就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广大市民: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在本市区范围内销售“孔明灯”。对已批量进货的,由所拥有单位或个体经营户自行处理或销毁。

二、禁止任何人在本市区燃放“孔明灯”,凡在本市区域内因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按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商户一经发现坚决依法查处,没收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从严处罚。

四、对不听劝阻强行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机关以恶意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予以行政拘留。

五、希望广大市民提高对燃放“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对于发现销售或燃放“孔明灯”的,要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编辑 白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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