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失信者或永久不得申报各类专项资金!市发改委公开征求意见

读特记者 吴洁
2020-03-26 23:51
摘要

近日,市发改委发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显示,市发改委将建立专项资金失信行为信息库,对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管理、验收和咨询评审等环节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其中,严重失信者或永久性失去申报市发改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近日,市发改委发布《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资金管理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显示,市发改委将建立专项资金失信行为信息库,对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管理、验收和咨询评审等环节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其中,严重失信者或永久性失去申报市发改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征求意见稿》显示, 一般失信行为主要包括申报或验收材料提供的相关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违反规定委托中介代为申报等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拒不配合进行项目监督检查和整改、在规定项目建设期结束后 6 个月以上 ( 不含 6 个月 ) 仍未申请验收等行为。

《征求意见稿》显示,市发改委将根据其情形严重程度,对存在失信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项目实施责任主体采取相应惩戒措施。若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存在上述一般失信行为,1 年内不得申报市发改委负责的各类专项资金。若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存在上述严重失信行为,4 年内不得申报市发改委负责的各类专项资金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若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在市发改委作出追回资助资金处理的决定后,拒不按要求退还资助资金的,将永久性失去申报市发改委负责的各类专项资金资格。

(深圳晚报供稿)

编辑 李慕瑶

(作者:读特记者 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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