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上调至800元

记者 庄瑞玉
2017-01-11 02:59
摘要

10日,记者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悉,该项标准的调整从2016年7月1日开始。

10日,记者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悉,该项标准的调整从2016年7月1日开始。

记者了解到,此前,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曾联合发文,提高“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两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要求从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全省各统筹地区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从300元/月,调整至2016年本市城镇类的城乡低保标准(以下简称“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目前,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00元/月。此后最低发放额标准每年7月1日按照当年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自动调整。其中,本统筹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有两个或以上城镇低保标准的,按照最高的一个城镇低保标准确定。也就是说,目前,深圳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上调至800元。

据介绍,当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当年7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在当年度正常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当年7月起调整至本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当年7月1日(含本日)至次年6月30日(含本日)首次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本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 链接:7种情形可申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有哪些情形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规定,供养亲属须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编辑 姿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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