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12家小商户销售《熊出没》系列玩具被索赔
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钟紫薇 文/图
2016-12-22 23:30

 22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获悉,去年8月,《熊出没》系列著作权人把东莞市常平、樟木头镇共12家小商户告上法庭,称被告商户未经授权,销售含有“光头强”等卡通形象的学习机和玩具,共起诉79宗案件,每宗案件索赔1万元。最终,其中50宗案件因商户主动赔偿后撤诉、5宗调解结案,其余24宗获法院判决支持,至今年10月底已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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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生产商为了增强商品的销售量和竞争力,在外观上加入一些耳熟能详的卡通图案,但并未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小商户虽然只是进货销售,但其行为同样构成侵权。”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布以上典型案例,提醒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应了解、学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不从无牌无证商家处进货,主动预防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熊出没》系列著作权人在东莞打响“维权战”

2015年8月4日,《熊出没》系列著作权人深圳某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来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公司对美术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蹦蹦》以职务作品著作权人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2014年12月12日,该公司代理律师与公证员一起来到东莞市樟木头镇一间小商品批发城里的某批发商行,在该店铺内购买了一批商品,发现有六件玩具上有“光头强”、“熊大”、“熊二”、“蹦蹦”等卡通形象,这些卡通形象均是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且商品均没有显示生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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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涉及的玩具。

该公司把小商品城及批发商行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40000元(每项美术作品著作权10000元)。

庭审时,批发商行辩称,其确实销售了案涉的玩具,但并不是他们主动进货,而是别人上门来推销他们才进的货。 

小商品城方面则称,其与批发商行之间只是租赁关系,其并不知晓批发商行销售的商品系侵权商品,亦无参与批发商行的经营管理,也没有为批发商行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蹦蹦》的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案涉被控侵权的玩具上并未注明生产厂家,可以证实前述玩具并非原告或其授权的主体所生产。经比对,前述玩具上的卡通形象与原告某动漫公司主张著作权的作品《熊大》、《熊二》、《光头强》、《蹦蹦》在整体构图和神态上相同,属于侵犯该公司著作权的商品。批发商行销售前述商品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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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小商品城的责任,本案中批发商行与小商品城系租赁合同关系,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小商品城明知批发商行有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无举证证明小商品城存在为批发商行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小商品城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批发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的玩具商品,并赔偿深圳某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

小商户虽然只是进货销售但同样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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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本案批发商行一样成为被告的还有常平镇、樟木头镇的十余家小商户。据悉,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共受理了79宗《熊出没》系列著作权人维权的案件,经过半年的审理,共50宗案件因商户主动赔偿后撤诉、5宗调解结案,其余24宗获法院判决支持,后进入执行阶段。至今年10月底,除13宗案件由于被告商户已搬迁等原因被迫终止执行程序外,其余案件已全部执结。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是典型的小商户销售商品侵害著作权的案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的供应相对充足,生产厂商为了增强商品的销售量和提高竞争力,往往会在外观上增加一些吸引眼球的图案,而儿童玩具的生产厂商为迎合儿童的心理,表现最为突出的是加入耳熟能详的卡通形象。但是,很多小工厂、小作坊在使用卡通形象之前,并未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因此而生产出的带有卡通形象的玩具就是侵权商品,而这些商品往往由小商户进行销售,小商户的销售行为同样构成对卡通形象著作权的侵权。

我国法律规定,存在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见习编辑 王行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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