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疫情防控中涉企案件应慎用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澎湃新闻
2020-03-04 11:37
摘要

3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上述典型案例主要涉及经济类犯罪,包括销售伪劣产品、产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哄抬物价非法经营等行为。

最高检同时指出,在依法惩治危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同时,还要注重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对于涉企业案件,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

数据显示,全国检察机关目前共介入、办理妨害疫情防控经济犯罪案件1086件2251人,其中,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427件850人,生产、销售假药罪2件4人,生产、销售劣药罪2件2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344件848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49件285人,非法经营罪161件262人。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最高检介绍,检察机关办理这类案件,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是“三无”口罩定性问题。“三无”口罩(无生产企业,无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无生产日期、批号)一般结合质量检验可认定为伪劣产品;如果行为人宣称为“医用口罩”并通过仿制证明材料、包装、标识等让人误以为是“医用口罩”出售,或者购买人明确购买“医用口罩”而行为人默认的,认定伪劣医用器材为宜。

二是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或者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问题。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伪劣医用器材等防治、防护用品、物资,不构成相应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伪劣产品尚未销售或者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的,按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和“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对于高价销售、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也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在依法惩治危害疫情防控犯罪的同时,还要注重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统筹推进生产经营。”最高检指出,对于涉企业案件,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如对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在押的企业经营者,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且符合防控要求的,可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对羁押中需要处理企业紧急事务的,应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尽量允许其通过适当方式处理。

见习编辑 廖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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