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同为工友,相煎何太急
​深法宣 通讯员 叶鹏飞 杨龙
2021-07-22 09:54

6月29日,某公司两工人任某和布某因工作问题产生激烈口角,随后升级为肢体冲突,因现场无法调和,该公司管理人员报警求助。民警将此案委托至坪山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驻马峦派出所人民调解室先行调解。

首先,调解员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据了解,两人是同一个班组的同事,任某认为领导在工作分配上有失公允,怀疑布某和领导存在不正当关系。布某极力否认无果后,两人产生了争吵和肢体冲突。其公司管理人员称布某和任某的工作时长和工作量并无不同,不存在分工不均的情况,布某和其领导更无不正当关系。任某和布某在工作和生活中一向不和,时常发生口角矛盾,这次更是升级为肢体冲突。

随后,调解员询问了当事人的诉求。一开始,双方都愤愤不平地指责对方欺人太甚先动手,纷纷亮出伤处希望对方能够得到惩罚。见此情形,调解员及时纠正,同时在场公司负责人也进行了劝解。任某、布某两人情绪逐渐稳定,调解员通过耐心的劝导和说理,并告诉对方,双方均有过错之处,希望能各退一步,妥善解决纠纷来换取公司的宽大处理。调解员提出一个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互相道歉互不追究,并建议公司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给予改过机会。经过调解员的情理相劝,当事人双方和公司均表示同意。至此,一宗肢体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当事人双方赔礼道歉,并表示今后不再发生类似行为,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附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叶鹏飞 杨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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