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坚持防控不放松, 线上调解化纠纷
深法宣 通讯员 叶鹏飞 廖霞
2021-07-21 20:13

为做到疫情防控和调解工作两不误,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坪山区司法局积极探索在互联网、微信等网络平台上进行调解。

近日,深圳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武汉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发生了一起合同纠纷。两家公司素有货物交易往来,双方约定每月15日进行货款对账,月底结账。后B公司以周转困难为由拖延货款390000元人民币。A公司经多次催要货款未果将B公司起诉至坪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委托坪山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驻坪山法院人民调解室进行诉前调解。

首先,调解员向双方了解其对纠纷事实是否存在较大争议。经核实,B公司自2018年9月起拖欠A公司4个月货款,A公司因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一直按照B公司订购单提供货物。后因多次催要货款均无果,A公司于2019年5月停止供货。为了在不破坏双方关系的前提下解决纠纷,调解员建议B公司给出一个自己公司可接受的还款方案。于是B公司提出1年期限的还款方案,A公司则要求B公司缩短还款期限,双方僵持不下。

调解员对双方进行最后调解。经反复做工作最终双方将还款期限确定为半年。由于B公司在武汉,受疫情影响难以现场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员为双方提供线上调解服务,双方可在深圳移动微法院小程序上对调解申请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进行确认签字。

最后,双方达成一致:一、截止2021年6月15日,B公司尚欠A公司货款本金390000元,利息60060元。A公司自愿放弃主张利息,双方以390000元作为调解金额,B公司自6月起每月30日支付65000元,分六期支付至A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二、如B公司未按期足额向A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则未到期的视为已到期,A公司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款项及逾期还款利息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如B公司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A公司不能再向B公司主张此债权。双方通过线上方式签订调解协议书。

下一步,坪山区司法局将继续做好疫情防控与各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努力筑牢疫情防控工作“第一道防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编辑 伍偲 审核 刘杰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叶鹏飞 廖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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