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与辨|可食动物“白名单”,为舌尖安全划红线
2020-03-02 11:43

2月2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共23条,不仅给出了禁食的“黑名单”,还直接制定了可食的“白名单”,可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食用的其他家禽家畜;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禁食范围从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饲养的野生动物和宠物等。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主持人:王玥

嘉宾:张继生(深圳市律师协会风险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肖 俊(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阮传胜(上海信息与法律协会理事,上海行政学院教授)

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是基于公共安全考虑,是维护人类文明自身的需要,体现的是对生命的尊重,对自然的敬畏

主持人:将保护类野生动物和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均纳入禁止食用范围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张继生: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野生动物交易与滥食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引发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从立法目的来看,将保护类野生动物和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均纳入禁止食用范围,可以从源头控制风险,进一步扩大禁食野生动物的范围,利于实践中的细化操作,强化法律责任;同时可以促进“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有利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和良好饮食习惯;其次,从依法行政来看,“法无授权即禁止”,将保护类野生动物和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均纳入禁止食用范围便于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野生动物交易与滥食的问题中,有法可依,合法行政。最后,从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来看,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野生动物交易与滥食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将目前检验检疫标准和手段无法满足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作为食品的防疫要求类入禁止食用范围,有利于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肖俊:深圳这次地方立法应该是直接受新冠病毒疫情推动的。新冠病毒之所以发生,源于人与野生动物的接触较为频繁,特别是少数地方仍然存在野生动物捕杀、买卖、交易、食用现象,使得人类感染野生动物病毒的几率大大增加。而要彻底根绝人感染病毒的风险,就必须彻底禁止野生动物的捕杀、买卖、交易、食用行为,从源头上阻断病毒传染给人的渠道。在城市里,如果能够立法禁止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不仅可以减少对野生动物的消费,降低人感染病毒的几率,也能够更好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阮传胜:全面禁食野生动物,是基于公共安全考虑,是维护人类文明自身的需要,体现的是对生命的尊重,对自然的敬畏。这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通过立法,将禁食范围从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目的是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毕竟,无论保护类野生动物还是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都具有容易携带和传播疫病的风险,只有全面纳入禁止食用的范围,才能有效减少人与野生动物的不适当接触。

“白名单”能够较好地达到清晰明确、便于理解、操作性强的清单式管理效果

主持人:相比只制定禁食“黑名单”,制定可食“白名单”有什么好处?

肖俊:由于在历次《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存在比较多的争议,因此关于哪些野生动物应该纳入保护范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也就是说,因为争议太大“黑名单”一直没有明确。深圳换了一个思路,拟推出“白名单”制度,将可以食用的家禽家畜及合法人工繁育的动物列为允许食用范围。有了“白名单”制度,经营者和食客们也就清楚哪些动物是可以吃的。

“白名单”制度对于城市管理来说好处还是很大的,因为范围明确,管理起来边界很清晰,养殖业、餐饮业、深加工行业和个人消费者都能很明确地把握合法与非法的范围,不容易引起执法纠纷。

阮传胜:“白名单”能够较好地达到清晰明确、便于理解、操作性强的清单式管理效果。制定可食“白名单”,明确究竟什么能吃,提升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可操作性。如果立法的规定模糊,就会导致了管理的混乱,难以实现执法监管过程中的“严格执法”,无法实现立法的目的。从实际操作上来说,执法机关并无专业能力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进行鉴定。界定何为野生动物,是执法中的一大关键。除了特定名录物种(“白名单”)外,一律禁食,一律严格管理,在执法监管上比较方便易行。此外,制定可食用动物白名单,也可以让家禽家畜的养殖者、饲养者、经营者清晰明了,把握自己的饲养行为、销售行为。

张继生:从法的实施角度看,制定可食“白名单”,更具有指导性意义,便于公众理解,能让公众更好遵守。野生动物的种类繁多,如果是概括性列出禁食“黑名单”,容易使公众难以知道野生动物的细化名称,难于遵守。从行政法的角度上看,制定可食“白名单”,明确指引,便于执行。公众清晰知道只要在白名单上的动物就是可食用的,不在白名单上的动物则是禁止食用的,一目了然,更利于公众积极守法。可食“白名单”的制定,建立健全了公众食用规范的范围、种类,进一步细化、量化了可食用动物的标准,并且可食“白名单”属于清单式管理,便于行政人员理解、操作性强,有利于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如能扩展禁食条例使之成为一部能够体现深圳精神的“生物伦理法案”会更好

主持人:对于立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您还有什么好的建议?

张继生: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可食用动物的法律含义、范围和标准比较模糊,有待进一步完善。水生、陆生标准的两栖动物,以及生物科目的界定比较模糊,容易在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实施造成混乱,难以将此法转化成社会生活中期待的现实。从法律的内容来看,罚则单一,针对性不强。动物的保护是需要从动物生态功能与种群现状等进行了分级分类管理和保护。对于禁食“黑名单”,因根据不同级别的动物食品而设置不同程度的惩罚,加大检查机关的介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从法律的衔接来看,在制定本条例时,有待进一步考虑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衔接问题,进一步考虑已有的规定,进而健全和完善本条例。

阮传胜:食用野生动物的产业链是通过经济利益驱动的。立法设置经济类的惩戒,可以很好地实现规制这类行为的目的。为此,笔者建议,《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的经济类罚则的力度还可以更大一些。这样会更能起到遏制此类行为的作用。此外,建议将科研、保护为目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纳入行政许可。如此,可以让法网更加严密,更好地为舌尖安全划定红线。

肖俊:深圳在讨论制定禁食野生动物条例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恰好就《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进行了讨论。虽然说新冠病毒疫情对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确实影响很大,相关议题的讨论也非常及时。但是立法毕竟是一件力求严谨的工作,既要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又要顾及文化习惯和相关产业的发展需要。经过此疫,相信社会各方会在生态环境保护这个价值取向上达成共识,支持出台更严格的法律规定。

但是,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始终会存在争议,如果限定范围过窄,很可能使养殖业、餐饮业、深加工业和宠物行业受到影响。如此看来,深圳禁食野生动物条例讨论稿中拟纳入“白名单”的家禽家畜类目显然比较狭窄。依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原则,深圳在讨论和制定相关规定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中“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对于部分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动物的合法利用、买卖和食用不宜一律禁绝。只要执法单位完善检验检疫程序,就不应列入禁食范围。还有一种特殊情况也需要考虑,即基于生态危机而采取生态灭杀方法猎捕、宰杀的野生动物,在经过检验检疫之后也应当允许食用(例如澳大利亚就将生态灭杀的袋鼠加工成食品鼓励居民食用)。

另外,对于深圳就禁食野生动物立法,如果能从生态伦理的高度来确立基本价值则会更好。“白名单”拟议的家禽家畜本来就是日常食用的,而对于一些人工繁育或者宠物饲养的动物,国家也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笔者认为,作为一线城市,倒不如在生态伦理和具体政策上有所贡献,将禁食条例扩展为一部能够体现深圳精神的“生物伦理法案”。

编辑 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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