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金所”特大电信诈骗案 一审获判!25人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深圳特区报记者 上官文复 通讯员 汪林丰
2021-07-20 16:21

记者20日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提起公诉的“汇金所”66人特大电信诈骗案,一审已获重判,所有被告人一审均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25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41人被判处三年到九年有期徒刑。

记者了解到,这是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整体判刑最重的案件。在该案66名被告人中,有3人被判构成非法经营罪,1人被判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其他62名被告均被判构成诈骗罪,所有被判罪名均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汇金所”特大电信诈骗案,受害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2017年10月起,被告人刘某燕、范某平、余某等人及其发展的代理商,以深圳前海汇金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名,购买虚假的交易平台软件系统,未对接真实的国际交易市场,在平台内部进行封闭的虚拟交易,非法交易外汇、黄金、恒生指数、原油期货等虚拟产品,骗取投资者财产,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3亿多元。

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刘某燕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范某平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80万元;以诈骗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160万元。

针对案中众多被告人涉案行为,办案检察官介绍说,被告人刘某燕、范某平、余某等“汇金所”高层管理人员搭建非法虚假交易平台,通过隐瞒真相的方式诱导被害人入金参与虚假平台交易,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交易本金,最终达到非法侵占被害人本金,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后果。非法虚假交易平台的交易模式、交易规则、非法获利手段和目的证明了“汇金所”高层管理人员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因而我们以诈骗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汇金所”招商经理、招商业务员及代理商明知平台和代理商的获利方式是以赚取客损和交易手续费、仓息等费用为目的,对平台非法性和欺骗性均具有一定认知,却为获取非法提成积极联系代理商推广非法平台,所以认定其与刘某燕等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汇金所”对接的讲师团队是本案共同诈骗犯罪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和部分,讲师与刘某燕等人、代理商具有共同的犯意和意思联络,具有共同诈骗的犯罪故意,讲师的非法所得数额与客户的客损是直接挂钩的,每个讲师通过在直播间讲课,诱骗被害人入金参与虚假平台交易致使被害人投资本金迅速亏损,从中获取数万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丰厚的提成,讲师对获取暴利的性质是有明显认知的,所以认定其与刘某燕等人构成诈骗犯罪的共犯。

另外,本案被告人李某旺、罗某、张某阁为他人非法提供资金支付转移业务,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某云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我们将以更强的力度切实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实际行动践行‘为群众办实事’,同时以案警醒、以案普法,和相关部门一起共筑反诈安全线,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办案检察官说。

(原标题《“汇金所”特大电信诈骗案 一审获判!25人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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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上官文复 通讯员 汪林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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