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个人破产”首案在深圳诞生的背后
深政观察
2021-07-20 00:27

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深圳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典型例证。今天,这一改革举措又有新的进展和成效。

“心里踏实了,家人再也不用担惊受怕陷入债务泥潭。”7月19日中午,拿着深圳中院送达的个人破产重整申请民事裁定书,全国“个人破产”首案当事人梁某松下一口气:“今后将努力工作挣钱并节流,如期还债。”至此,深圳圆满审结全国“个人破产”首案,亦标志着深圳在探索个人破产领域迈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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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是一名80后产品结构工程师,拥有2项专利(1项外观设计和1项实用新型专利)。2018年6月,怀揣着创业梦想的梁某在家人和朋友的鼓励下,和前同事一起创业(后前同事离开,自己单独创业),开发销售具有创新专利的蓝牙耳机产品。“深圳创业环境好,适合有想法的人创业,我身边也有很多创业成功的案例。”梁某对小政回忆道。

然而事与愿违。2019年,当梁某带着开发好的产品参展,却没有获得客户资源,后重新改善、研发产品,却不幸遭遇疫情。期间,梁某通过向银行、网络贷款公司以借贷方式解决经营资金问题。梁某虽有技术,却不懂市场运营,加上借贷、垫资模式推高资本使用成本,导致资金枯竭,最终无法清偿借款,陷入债务困境。

“最糟糕的时候,一天接到几十通催债电话,精神压力巨大。”梁某告诉记者,创业失败后,为早日还债,他马上找了一份工作挣钱,老婆也把收入拿出来共同还债,但杯水车薪。他也曾试图找各家银行、网贷公司谈“和解”,但不知门路,且势单力薄。绝望之时,梁某从新闻中得知深圳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个人破产法,于是在3月10日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重整。

一直以来,深圳就是我国破产制度的先行者。

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地区,深圳对市场机制法治化有着更为急迫的需求。1993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为2006年全国人大通过企业破产法积累了经验。

事实上,在企业破产法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个人破产就曾引发广泛讨论,但是最终个人破产则被回避。

破产制度是最重要的市场经济制度之一。一些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中,有一项是“办理破产”。

个人破产制度缺失,使得破产法无法真正解决债权问题,甚至陷入“救得了企业却救不了老板”的窘境。市场经济环境下,有得利者就必然有失利者,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应该给予他们重新开始的机会。个人破产制度将降低个人在创新创业中的失败成本,让他们不必担心创业失败后难以翻身,“轻装上阵”将让更多人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

所以《企业破产法》也被学者们称为“半部破产法”。

深圳毗邻香港,是首批经济特区城市之一,经济实力雄厚。频繁的经贸往来活动,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为深圳率先开展个人破产制度改革试点提供了必要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半部破产法”不能满足深圳发展的需求,必须进行改革。

作为改革的先行者,个人破产立法,深圳已经酝酿多年。

早在2019年1月14日,深圳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立,在破产制度探索和审判机制改革上走在全国前列。2020年8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这是我国首部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法规。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支持在深圳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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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出台,以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直接加速了深圳通过特区立法推进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进程。

今年3月初,深圳在个人破产制度建设方面的一系列举措,都被认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 我国首批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生效施行,在深圳的个人破产将有法可依;

· 我国内地首个破产行政管理结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正式挂牌,海量的个人破产行政工作将有机构负责;

· 深圳中院牵头的个人破产业务办理系统“深·破茧”正式上线,破产的法律业务效率和透明度将大大提升。

在推进破产制度完善上,深圳的立法、行政、司法领域都有重量级举措,标志着一个具有先行示范性质的个人破产工作体系在深圳全面落地。

破产,是一个听起来不太舒服,但却是现代经济社会全周期运行中的必要一环。世界银行从来都是将“办理破产”情况作为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营商环境的一级考核指标。从这个角度,深圳领衔了国家层面个人破产制度的先行先试,也是在尝试解决我国司法系统积压的大量“执行不能”的个人案件。

创新创业者是市场经济的“发动机”,最大限度释放创新创业者的活力是增强经济内生动力的重要一环,个人破产制度正是通过为他们的创新创业提供风险控制与“后盾”支撑,达到激发市场经济竞争活力的目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与国际市场经济规则接轨的需要,也是深圳激发商事主体竞争力和创造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

全国“个人破产”首案当事人梁某的经历,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做出最好的佐证。

被裁定破产前,梁某每月还款利息、罚息近7000元,被裁定破产后则被免除了利息和滞纳金。

被裁定破产前,梁某的生活是“一天接到几十通催债电话,精神压力巨大。”被裁定破产后,梁某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也有了可行的破产重整计划。不但还债可期,在获得了精神解脱之后,也有了未来“东山再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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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深圳市民梁先生的个人破产申请成为全国“个人破产”第一案?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受到全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保护?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帮助‘诚实而不幸’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诚实而不幸”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前提,也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减免债务申请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诚实而不幸”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债务人申报财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调查核实、债权人会议审议、按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清偿,或者通过免责期考察,经过社会监督,法院才会裁定许可免责,认定其为“诚实且不幸”的人。

“首案办理中,我们多次上门调查,一一核实夫妻二人银行流水、房屋租赁合同、2个小孩学杂费单据等等,确认梁先生皆如实申报财产。”该案管理人负责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杜艳芝表示。

根据裁定书,如果梁某严格执行三年重整计划,将免于偿还利息和滞纳金约20万元。这是否为欠钱不还的“老赖”提供了逃避债务的空间?个人破产制度是如何运行的?对此,深圳已经探索了一系列立体化的制度安排。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个人破产类型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以梁某案件为例,由于未来有可预期的收入,法院并非“一刀切”宣告破产、免除其债务,而是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让债权人也能最大程度的接受。

当没有收入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时,也并非简单地免去债务。条例规定了多种不能免除的债务和不能免责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费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因故意损害他人导致的损害责任等,债务人所欠的税款、罚金,即便个人破产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债务。

此外,从破产裁定生效之日起,债务人要面临一个最短三年、最长五年的免责考察期。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的多种行为和权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费、不能担任部分公司高管、按月如实申报收入支出等,顺利通过免责考察期才能免去剩余债务。

在此基础上,有法律专家建议,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法院和政府之间要加强协作,推动信息共享,还要细化案件受理标准,完善个人信用及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个人破产欺诈行为“入刑”,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无处可躲。

(原标题《全国“个人破产”首案在深圳诞生的背后》)

编辑 冻结-党毅浩审读 韩绍俊审核 编辑-詹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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