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中山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山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海滔环保科技因非法倾倒废水及污泥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将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相关费用371万元。
据了解,2015年开始,中山海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现水质处理不好或污水处理系统故障等情况,便打开旧厂的阀门,直接将未经处理含重金属的工业污水通过暗管排放到洪奇沥水道。同时,其安装了一条管道从压泥房一直延伸至出水渠下游出水管道。2016年公司为了不让压泥车间超负荷运作,便打开阀门,将污水处理浓缩池流入的一部分污泥通过暗管偷排到洪奇沥水道。经采样检测,排放的废水中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锌、铬等污染物,排放的污泥中含有铅、铬、铜、锌、锰钴、镍等污染物。
该司非法倾倒废水及污泥事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作出刑事判决。为引导该公司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2021年6月10日,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作为中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承办海滔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的部门,组织召开本案的第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检察院与赔偿义务人多次沟通,宣传有关政策法规,赔偿义务人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以及作为企业必须承担起的责任。7月13日,在第二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上,双方最终确认了赔偿金额371万元,并正式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海滔环保科技在会后迅速完成了首笔赔偿款缴纳。
据介绍,本案是《中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以来,首宗磋商成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为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起到示范性作用。
(原标题《中山市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 企业偷排废水污泥致河水污染,赔偿37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