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私愤实施爆炸致1死4伤,江西萍乡一男子被执行死刑
“萍乡法院”微信公众号
2021-07-14 20:58

据江西“萍乡法院”微信公众号7月14日消息,萍乡男子孙某甲与同村村民孙某乙因日常琐事发生纠纷,怀恨在心,为泄私愤,自制爆炸物对孙某乙家实施爆炸,造成无辜人员伤亡,公私财产损失巨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孙某甲依法执行了死刑。

经审理查明

2016年7月30日,被害人孙某乙与刘某均因怀疑各自的妻子与被告人孙某甲有染,殴打孙某甲致其轻伤。孙某甲认为自己出现性功能障碍系孙某乙等人殴打所致,遂对孙某乙怀恨在心,产生报复之念,并购买枪支试图杀害孙某乙。

2019年5月24日,孙某甲引爆事先准备的自制爆炸物,造成孙某乙家房屋东墙坍塌,致睡在东南屋的孙某乙之母黎某某死亡,孙某乙之女梁某甲轻伤一级,孙某乙之子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轻微伤,孙某乙及附近数十户村民房屋毁损。

2019年5月25日,孙某甲用自制炸药炸了孙某乙房屋后,携带射钉枪等逃跑。次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已上膛的射钉枪等物。经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孙某甲为报复孙某乙,不计后果,故意以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孙某乙家及周边居民房屋毁损达人民币42.0318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孙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

经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孙某甲犯爆炸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被告人孙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乙等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38065.5元。

宣判后,被告人孙某甲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该罪犯执行死刑。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孙某甲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原标题《为泄私愤实施爆炸致1死4伤,江西萍乡一男子被执行死刑》)

编辑 编辑-范锦桦(客户端)审读 刘春生审核 编辑-詹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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