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10号)在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正式发布。《广东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提出,将广东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实施方案》指出,广东省将按照分类分批、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划转工作。 2020年6月底前,完成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所涉及的划转对象审核确认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人民群众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实施方案》明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国有企业,可直接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属一级子公司的国有股权。划转对象为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或直接持有的国有企业股权;各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市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或直接持有的国有企业股权。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不重复划转原则进行划转;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业,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进行划转。本实施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本次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2019年12月31日作为划转基准日。
《实施方案》明确,广东省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由省财政厅代省政府集中持有,由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承接主体,委托该公司对广东省划转企业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市县不再设立承接主体。承接主体的相关管理费用,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实施方案》明确,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国有股东分别属于中央和地方管理的,按第一大股东的产权归属关系,将各国有股东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或广东省承接主体,具体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2月22日晚,广东省社会保障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学科带头人张开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实施方案》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的具体举措,对于推动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和增进民生福祉具有重要意义,表明广东社会保障治理走在全国前列。《实施方案》清晰界定了划转范围、划转对象、划转比例、承接主体、划转程序和实施步骤,操作性强,方案的出台将进一步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财务平衡,夯实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治理基础。
张开云强调,在老龄化、高龄化背景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备受党和政府以及参保群众的高度关注。政界学界的基本共识是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储备基金(如2000年建立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保基金),方案的出台就是在省级层面建立这个储备性质的社保基金,国有资本的划拨一方面表明人民群众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障治理体系的制度优越性。
广东金融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何亦名教授认为,《实施方案》将广东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对象,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这在经济增长相对放缓、第一季度的生产与消费又受到非冠肺炎疫情冲击的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这是广东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分享国有企业的发展成果,增强“获得感”和“幸福感”。其次,将加大广东省社保基金的政策空间。尽管广东社会保障基金相对充裕,但这次国有资本的再度划转,将使广东社保基金有更大的腾挪空间去应对未来的风险,不但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民生的新需要,也为延续社保税费减免政策提供了更厚实的基础。其三,通过完善与国有资本划转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探索建立一系列新机制,如划转国有股权的合理分红机制、国有资本划转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是国有资本在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也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最后,财政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以新一轮国有资本划转为契机,可进一步统一认识,将传统上直接对国有企业进行投资和管理的模式转变为对国有资本的投资运营。
编辑 刘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