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暴力殴打防疫工作者,这一行为该怎么判?

深法宣
2020-02-22 10:08
摘要

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是打好新冠肺炎战疫的关键。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市民在公共场合佩戴口罩,小区及公共场所设置疫情防控监测点、记录出入人员体温是政府部门依法依规采取的防控措施,绝大多数市民都表示理解并积极配合,但仍有个别市民不以为然,我行我素,甚至辱骂、殴打检疫工作人员!这一行为实在令人气愤不已!那么,在疫情期间殴打检疫工作人员的行为,触犯了哪一条法律呢?

答案就是妨害公务罪!今天,普法君为大家挑选了两个相关案例,一起来看看!

河南首起涉疫情妨害公务犯罪案

2020年2月2日晚,湖滨区磁钟乡政府工作人员赵某等人在磁钟乡泉脑村疫情防控卡点值班。

当晚23时许,侯某酒后乘坐他人驾驶的车辆通过该卡点,拒不听从卡点工作人员劝阻,不接受检查,将防控点工作人员赵某推倒在地,并骑在赵某身上进行殴打。经鉴定,赵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月3日,侯某自行到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侯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月15日被逮捕。刑拘期间,侯某亲属于2月14日与被害人赵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赵某经济损失15000元。

被害人赵某表示对被告人侯某予以谅解。湖滨区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侯某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履行疫情防控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执行防控工作职责,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当庭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浙江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犯罪案

2020年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液化气公司送气工)没有携带出入证,驾驶二轮电动车运送煤气罐途经一处防疫卡点时,被街道防疫工作人员李某等人拦停并要求出示出入证及测量体温。

被告人黄某某不配合,以被故意刁难为由下车殴打李某头部一拳,并在李某报警时用手掐李某的脖子并扯断其脖子上的工作牌,致使李某构成轻微伤。之后,被告人黄某某入该村运送煤气,出村时看到出警到场的公安民警,又上前强行扯下李某佩戴的口罩并大声质问,被公安民警当场控制并拘留。

被告人黄某某暴力殴打依法开展分散隔离人员、落实卫生防控措施等应急处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严惩。鉴于本案系在运送村民生活必需品过程中发生,且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李某的谅解,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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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妨害公务罪的适用,需要把握:

一是,关于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因疫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级政府需要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等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因此,对于符合两高两部意见规定的三类人员的,均属于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

二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务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妨害公务人员实施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行为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行为。

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是打好新冠肺炎战疫的关键。倘若还有人恣意放纵,不服从必要的管制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就是在触碰底线!而后果,只能是接受法律的制裁!


编辑 伍偲

(作者:深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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