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编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知识解读
南方 +
2020-02-20 21:47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我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水平,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贯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继续组织编写法律法规知识解读,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知识进行专题解读,确保法规各项规定在我省得到有效遵守和执行。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在学习研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收集梳理相关立法资料的基础上,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理等方面的30个法律知识和问题进行专题解读,帮助社会公众加深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认识和理解,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和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为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提供法治保障。

目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知识解答已在广东人大网疫情防控专栏刊登。

链接: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法规知识解读(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专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疫情防控以及应急处置密切相关,如何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在我省得到有效遵守和执行?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部署,法制委、法工委对条例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梳理,编写了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法规知识解读(5),专题对条例知识进行解读。

一、关于立法背景和基本情况

1.该条例是何时制定和修改的?

——条例于2003年5月7日经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5月9日起施行。

——为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进行修正。

2.立法目的是什么?

——制定条例,目的是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法律制度,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3.基本框架结构和主要制度是什么?

——现行条例共6章54条,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完善了应急处理指挥体制,建立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处置机制,规定了应急预案制定及其启动程序,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制度,疫情报告、通报和发布制度,以及人员隔离、群体防护等应急处理具体措施,同时强化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总则

4.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相关条文:第二条。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什么原则?

——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相关条文:第五条。

6.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人员有哪些奖补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相关条文:第九条。

三、关于预防与应急准备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如何制定?

——国务院卫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相关条文:第十条。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如何保证科学性?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相关条文:第十二条。

9.对政府提高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有哪些要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健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相关条文:第十三条。

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如何运行?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相关条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1.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方面对政府有哪些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相关条文:第十六、十七、十八条。

四、关于疫情报告与信息发布

12.疫情如何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健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健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健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健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卫健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相关条文: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13.疫情如何通报?

——国务院卫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健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健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相关条文:第二十三条。

14.疫情信息如何发布?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健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

15.如何进行举报?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对举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相关条文:第二十四条。

五、关于应急处理

1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如何启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卫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健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相关条文: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1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与政府及医疗卫生等机构是什么关系?

——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相关条文:第二十八、三十一条。

18.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保障医疗物资生产、供应方面有哪些法定职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铁路、交通运输、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相关条文:第三十二条。

19.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采取哪些应急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相关条文:第三十三、三十四条。

20.单位和个人对专业技术机构的调查采样等工作有哪些法定义务?

——国务院卫健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相关条文:第三十六条。

2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健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健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健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健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运输、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相关条文:第三十八条。

22.医疗卫生机构有哪些法定职责?

——应当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相关条文:第三十九条。

23.街道、乡镇以及居(村)民委员会有哪些法定职责?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健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相关条文:第四十条。

24.流动人口防疫工作如何开展?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相关条文:第四十一条。

25.被采取隔离治疗等医学措施的个人有哪些法定义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健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相关条文:第四十四条。

26.救治经费如何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健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相关条文:第四十三条。

六、关于法律责任

27.政府及其部门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健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健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健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条文: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

28.医疗卫生机构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职责的;拒绝接诊病人的;拒不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相关条文:第五十条。

29.有关单位和个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健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条文:第五十一条。

30.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哪些?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条文:第五十二条。

编辑 黄泽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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