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提醒:瞒报行程拒绝隔离涉嫌犯罪
读特​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司新宣 文/图
2020-02-13 20:10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一些人出于对法律的无知,瞒报行程、拒绝隔离触犯了法律造成严重的后果。短短两周,在深圳警方公布的涉疫情防控案例中,就有 3 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 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知法才能守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疫情期间最常提起的罪名,那么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当事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2 月 12 日,深圳市司法局详细解读了这两个罪名。

罪名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深圳市福田区的范某、龙岗区的阮某、南山区的杨某都是从疫情发生地来深,都是新冠肺炎病人。他们或是隐瞒疫情发生地行程,或是违反隔离规定,被深圳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这个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两类人: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

"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只要有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而"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不仅要有上述行为,还要造成病毒传播才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这两个罪名最高可判死刑。

罪名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深圳市光明区的李某,1 月 23 日从疫情发生地来深,多次未戴口罩外出及就医,联防防控小组 5 次上门核查,李某均隐瞒疫情发生后曾在疫情发生地居住的事实。

李某造成小区居民 27 人被隔离观察、2 名防疫人员被居家观察,引起了新冠病毒传播或传播的严重危险,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相对来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轻罪。在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这个罪名最重要的前提是犯罪主体不是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但在行为上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了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

深圳市司法局表示,实际上是否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如果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了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只要有犯罪行为,总有一款罪名适合"你"。当前中国正打一场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只有依法防控才能强力有序,知法才能守法,希望市民朋友们了解更多法律知识,用守法行为共同抗疫。

(深圳晚报供稿)

编辑 庄思嘉

(作者:读特​记者 伊宵鸿 通讯员 司新宣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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