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问我答,战“疫”有“法”。深圳海关近日编录了“通关检疫、物资监管、法律责任和权益保障”等4个方面18个问答,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
★通关检疫篇★
——为什么新冠肺炎要实施海关检疫?
答: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将新冠肺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四条;《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条、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对新冠肺炎实施“乙类管理甲类防控”是指什么?
答: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
疫和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等法律列明的传染病。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包括: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四条、三十九条。
——将新冠肺炎列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对进出境活动有哪些影响?
答:1.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海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2. 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出入境人员应当怎样配合海关检疫?
答:出入境人员必须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并配合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如实申明自己的居住史、旅行史、接触史等实际情况。经口岸卫生检疫发现异常后,应当配合海关、地方卫生部门进行医学措施和防控措施。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5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
——为什么没有发热症状也要填写健康申明卡?
答:由于新冠肺炎具有潜伏期,口岸卫生检疫难以发现仍处在潜伏期、没有症状的病毒携带者,健康申明卡将有助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更多关键信息,以便更有效地开展联防联控。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是出入境人员的法定义务。即便出入境人员自感没有症状也应填写健康申明卡。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六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重新启动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制度的公告)》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进出境人员还应当注意什么?
答:1.若在交通工具运行途中发生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要及时告知交通工具乘务人员。
2.在旅行中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勤洗手、佩戴口罩、避免与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人密切接触等;如出现发热伴有咳嗽、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
3.可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了解最新健康信息,如有相关症状应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
依据:《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5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乘务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时,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海关报告。出入境人员若在交通工具运行途中发生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向旅客提供个人防护用品,并及时向出入境口岸海关报告。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海关总署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5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公告)》
★物资监管篇★
——海关对疫情防控物资进口有哪些具体的快速通关便利措施?
答:1.绿色通道,快速验放。相关通关现场设立进口捐赠物资快速通关专门受理窗口和绿色通道,全力保障进口药品、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治器械等防控物资快速通关,快速验放。
2.先予放行,后补手续。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疫情防控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所列有关物资,紧急情况下海关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减免税相关手续。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
——对涉及疫情防控的携带寄递物品、进口特殊物品、医疗器械的监管,有哪些便利通关政策?
答:1.对进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中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可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对于声明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邮件快件,可以优先办理报关手续;对于通过旅客携带进境疫情防控物资的,给予通关便利。
2.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冠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省一级药监部门或省一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出具的特批进口的证明文件予以放行。
3.对于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凭当地医疗器械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放行。
依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17号公告(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
——哪些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可以免税?
答: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海关对疫情防控期间的进出口报关和纳税服务,有哪些特别措施?
答: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顺延至上述复工日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关于防控疫情进一步做好报关和纳税服务的公告)》
★法律责任篇★
——进出境人员拒不配合海关防疫工作的,可能承担哪些行政法律责任?
答:有拒绝接受检疫、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隐瞒疫情等情形情节轻微的,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拒绝配合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四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
——进出境人员拒不配合海关检疫防疫工作的,可能承担哪些刑事法律责任?
答:拒不配合海关检疫防疫工作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构成妨害公务罪。
明知自己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在疫情防控期间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哪些行为会受到海关行政处罚?
答:应当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在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等行为。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
——编造、故意传播关于海关卫生检疫或者物资监管等虚假疫情信息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刑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二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权益保障篇★
——如果认为海关疫情防控有关具体执法行为侵害了自身权益,有哪些救济权利?
答:进出境旅客、进出口企业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海关具体执法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中级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
——如果因为疫情防控特殊原因没有在期限内申请复议怎么办?
答:我关放宽因疫情防控影响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对于申请人因疫情防控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该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同时,为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救济权利,除公布的0755-84397126、0755-84397124咨询电话外,我关增设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申请咨询电话18124099139。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深圳海关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工作的通告》
——疫情防控期间行政相对人如果需要向深圳海关提起行政复议,应当注意什么?
答: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流动,建议复议申请人优先选择邮寄的方式提出申请复议,申请人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可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1011号深圳海关福强路办公区31楼3103、3114房,邮政编码:518045。如确需到我关行政复议受理现场提出复议申请或参与其他复议活动的,应当自觉佩戴口罩,配合我关做好登记、体温检测等防疫工作,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
依据:《海关行政复议办法》《深圳海关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工作的通告》。
编辑 张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