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热点法律问题解答|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读特记者 周国和
2020-02-12 12:44

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市民应知的疫情期间劳动法律问答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配合疫情的防治,中央及包括广东省在内的全国各省均作出“延长假期”、“延期复工”的安排,由此也使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受疫情及延期复工影响,面临较大生产经营压力,不少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的风险,企业市民也面临如何妥善处理工作安排、工资待遇、劳动关系变更或解除、社保待遇等规范用工问题。因此,对于许多有关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的法律问题,针对市民心存疑虑,读特记者采访了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彭湃律师、钟燕军律师、凌超律师及陈琳律师。

1、读特: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春节延长三天假(即1月31日至2月2日)的性质是否为法定节假日?这三天的工资该怎么支付?

凌超律师:不属于。该延长的三天假期属于国务院为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而采取的应急措施,不属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节假日范畴,故而属于休息日。如企业安排职工在该三天延长假期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读特: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简称“《复工通知》”),明确除六类企业外,广东省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该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的性质,属于休息日吗?该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凌超律师: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之规定理解,2月3日至9日的延迟复工期间,其性质上应属于停工、停产期间。

如该企业为按规定需延迟复工的,由于该期间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也即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职工工资(注:2月8日、2月9日属休息日不带薪)。

如该企业为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其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2月8日、2月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根据实际出勤工作时间以该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3、读特:职工自愿或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新冠疫情期间不发或少发工资且制作有相关书面证明的,是否可以不发或少发相应期间工资?

彭湃律师:可以。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有劳动者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声明为疫情特殊情况下自愿在约定期间放弃部分工资,约定期间过后恢复正常发放工资的,可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协商一致变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的情形。该种行为在深圳行政区划内,也符合《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我们建议,在得到劳动者理解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参照最低工资标准水平保障劳动者疫情期间的基本生活。

4、读特:因疫情原因企业未按时发放工资,职工能否以用人单位未按时发放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彭湃律师: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深圳的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如企业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延期发放工资超过5日的,职工可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鉴于本次疫情,企业复工需提前申请并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可能导致部分企业无法在法定的时限内支付职工工资。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对企业而言属于不可抗力,如企业因无法按时复工而致使未及时向职工支付工资的,职工不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也应及时将困难告知员工,争取得到员工的理解与支持,特殊时期,双方互相理解方可共克时艰。

5、读特:广东省内企业延迟复工期间上班的属于正常上班还是加班?正常上班需要支付200%加班费吗?

凌超律师:无论是疫情防控的六类特殊企业要求职工到岗工作的,还是非疫情防控需要的一般企业安排职工在家办公的,均属于正常上班,无需支付加班费。如安排在周六日(2月8日、2月9日)上班的,则需依法支付加班费。

6、读特:职工疫情发生期间有湖北或武汉旅居史但没有发热等任何症状,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期间结束后能否返回单位上班?企业能否要求这些职工在家自我隔离?

陈琳律师:根据2月7日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正式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社区联防联控机制的若干措施》要求,对目前仍在湖北的市民,可会同相关单位通知其暂不返深,已经返深的要严格执行居家隔离措施。因此,针对有湖北旅居史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暂时拒绝其复工或要求其自行居家隔离14天后方可返工。

7、读特:延长假期、延期复工期间直至复工后疫情未结束前,职工是否可以拒绝出差工作安排?职工拒绝时企业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陈琳律师:如出差地已解除封禁等疫情防控措施,且具备外派出勤工作的条件,原则上职工不得拒绝出差安排。如职工拒绝而该出差又势在必行的,我们建议企业可以及时与职工进行沟通和说明,书面告知其合理性、必要性及其法律后果,保留相关证据,在提供充分劳动保障及排除客观不能履行的事实基础上,如职工仍拒绝服从的,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给予纪律处分。

8、读特:延期复工期满后,职工以担心感染或没有口罩为由拒绝按期上班或要求继续在家办公,如何处理?

陈琳律师:根据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对于2月9日后复产复工的深圳企业,将实施报备制度,要求只有符合四大条件的企业方可复工复产,其中就包括防控机制到位和防控设施物资到位;同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要求,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因此若企业通过政府报备制度,得以依法复工复产的,职工原则上不得拒绝复工,但若企业无法保障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未能通过复工审批备案的,职工有权拒绝复工。实际操作中,我们建议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和该职工的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如该职工理由成立且不影响工作的,企业可考虑通过安排休年假、请事假、调休或协商待岗等方式处理。

9、读特:延期复工期间,企业能否自主安排以带薪年休假冲抵?

凌超律师:不能。如前所述,职工延期复工期间即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其性质为企业停工停产期间,造成该事实发生的原因为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非因职工原因导致,与年休假的享受条件有较大区别,故不能以年休假冲抵假期,但职工同意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不过延期复工期满后,职工仍不能到岗工作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按休年休假冲抵部分天数。

10、读特:延期复工期间停工的正常工作日,企业后续是否可作补班处理?

彭湃律师:不能。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补休”是用以弥补劳动者在公共休息日提供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时间。而本次延期复工期间的法律性质,并不属于休息日,因此不适用有关补休的规定,企业不得对相应工作日在复工后作补班处理。

11、读特:企业在2月10日后仍然不能复工该怎么办?职工工资应如何发放?

彭湃律师:根据国家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以为企业减小部分经营压力。

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止。

12、读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劳动关系如何处理?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彭湃律师:对于问题所述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相应隔离或医疗观察期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3、读特:职工在疫区因交通管制措施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返岗的,工资如何发放?

钟燕军律师:不能据此扣减工资。如职工确处于疫区且因管制措施等客观因素导致不能按时返岗的,劳动者对此并无过错,故企业不能简单粗暴地以旷工为由拒绝支付工资,我们建议企业应核实职工情况,如发现职工非因个人原因不能如期返岗的,应优先考虑协商安排带薪年休假或调休进行处理,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如管制措施较长,职工在年休假期满后仍不能返岗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按调休或事假等方式处理。

14、读特: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钟燕军律师: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13号)规定,职工存在题述情形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职工在该期间的工资与法定的医疗期待遇并不相同。此外,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题述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读特新闻+】

律师简介

一、彭湃律师

彭湃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卓建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九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擅长员工安置/裁员方案设计、社保审计处理、绩效制度设计、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公司规章制度设计及制定、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筹划、合同的起草与修改、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经办的劳动案件多年获得省级“经典案例”称号。

二、钟燕军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卓建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任职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专职仲裁员工作多年,先后获得过“深圳市优秀劳动争议仲裁员”、“办案能手”、“劳动保障部门十大杰出工作人员”等多项荣誉称号。长期为政府单位、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劳动用工法律服务及实务课程培训。

三、凌超律师

凌超律师, 中南民族大学学士,现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擅长处理各类劳动争议,为用人单位设计劳资人事风险防范与控制方案、对用人单位人员管理提供全流程法律支持。

四、陈琳律师

陈琳律师,广东财经大学民商法学士,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 3 年以来,参与办理多宗劳动领域非诉及诉讼业务,包括企业经济性裁员、其他形式大型裁员、企业规章制度修订及梳理、劳动合同纠纷处理等,已多次为企业进行员工法律常识专讲讲座;并成功处理了大型裁员项目、企业规章制度修订及梳理项目十余个。

编辑 高原

(作者:读特记者 周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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