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8人因刻意隐瞒从武汉返乡事实,确诊新型肺炎,被刑事立案!
深圳晚报 读特评论员 赵强
2020-02-04 11:19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之时,有一些从疫情发生地返乡的人员心存侥幸,刻意隐瞒自己在疫情发生地的行程,带来较为严重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他们的所做所为已经属于违法。近期,全国查处了五起相关案件,有8人因此被刑事立案。

一、青海西宁

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被立案调查

1月31日,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全省首起涉疫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须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

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苟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二、广西玉林

隐瞒与疫情发生地人员接触史,不采取预防控制措施被立案调查

2月1日,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男,1979年出生),于2020年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到相关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

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于2月1日对薛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

三、江苏徐州

隐瞒行程、到处乱跑被立案调查

四、江西赣州

隔离期间乘坐交通工具被立案调查

五、广东汕头

隔离期间乘坐交通工具被立案调查

2月3日凌晨, 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发布警情通报。近日,该区公安机关经侦查,初步查明杜某然、杨某丽夫妇(均系湖北省枣阳市人),于今年1月23日从湖北乘车到达澄海探望其父亲杜某雨,之后一直在杜某雨务工的工厂居住。其间,杨某丽已经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许某浩明知杨某丽出现症状,没有主动向所在镇(街道)报告,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1月29日,杜某然、杨某丽夫妇被医学隔离观察。

1月31日,杨某丽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与杨某丽有密切接触人员已经集中进行医学隔离观察。

2月2日,该区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丽、杜某然、杜某雨、许某浩等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同时,对杜某雨务工的工厂业主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一旦发现有发热等可疑症状,特别是从疫情发生地来澄人员,要立即向所在镇(街道)或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并带其到卫生院接受相关检查,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负起责任。

在此,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疫病防控相关要求,切实对自己和家人的生命与健康负起责任!

隐瞒症状、故意传播病毒是在犯罪

疫情当前,如实申报自身情况和相关信息极为重要。尤其随着返深大潮的来临,能否全面、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关系着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的成败。或许你来自疫情重点地区,或许你或家人有疑似症状,这些不可怕,隔离的是病毒不是真情,相信你在深圳一定会得到妥善安置。可怕的是什么?是不配合防控措施、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甚至隐瞒症状、故意传播病毒的人。这样的感染者潜伏在人群中,相当危险。

例如,青海西宁的苟某,故意隐瞒真实行程、活动以及与其子一同从武汉返西宁的事实,编造虚假回西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本人和其子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日前,确诊后的苟某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苟某的恶劣行径,不仅是自食恶果,更是在危害公众,害莫大焉!

深圳目前虽然没有苟某这样的极端案例,但也出现了些不好的苗头。日前就有一线疾控人员爆料称,有疑似感染者不配合诊疗,居然私自逃跑,后来动用了警力才重新找回。而2月1日首次发现的3例无明确暴露史的社区感染病例中,也有一位年长患者对于调查工作没有予以积极配合。

故意传播病毒的极端行为,可能是个案。但从目前各地报道的情况看,有隐瞒和不配合行为的人,还是有一些。隐瞒症状、私自逃跑,也许是因为盲目乐观与自信;不肯配合调查,可能是怕“连累”熟人亲朋,被人怪罪。这些情况的背后,可能都有侥幸和害怕被周围的人排斥、歧视的心理。或许情有可原,但危害甚大。钟南山院士说过,没有症状,都有可能是新型冠状病毒的携带者、有传染性。那逃跑的患者,就有可能是移动的病毒传播源,如果任其暴露在人群中,后果不堪设想。

一个人的疏忽大意,就可能造成整个疫情防控网出现破洞,让无数人的努力付诸东流。青海西宁苟某的案例,也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疫情凶猛,千万不要添乱。当前,疫情不断出现新的情况,配合调查,及时将新的情况上报,是阻击病毒的必然之举,也有助于尽快找到新的应对方法。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措施,不是某个人的道德义务,而是每个公民都应尽到的法律责任,是严肃的科学和公共安全问题,如果因为个人的一些顾虑和私念而遮遮掩掩,只会害人害己,甚至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疫情当前,精诚团结,共同防疫,是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容不得任何侵害。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行动,不是临时起意,而是有法有据。相关行动的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系列法律条文里都可以找到。心怀疑虑、茫然无知者不妨趁着假期好好补一补法治课。深圳除了严格执行已有的法律法规之外,还要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优势,采取“紧急立法”等方式,对涉疫的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拿出更具针对性、威慑力的惩治办法。例如,对于不配合隔离措施、不按规定登记报告、欺瞒调查人员等行为,可列为失信行为,引入失信惩戒机制加以处罚。

战疫关键时期,也是对深圳的法治水平和深圳人法治素养的一次大考。法治之剑越利,法治之网越密,人人尊法守法,战疫工作取得最终胜利就越有保障。

编辑 李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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