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法院审结一起毒品案,男子贩毒21.94克获刑七年二个月
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刘斌 池勇
2021-06-23 20:50

近日,坪山法院对一起涉毒案依法宣判,判决被告人唐某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被告人何某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9年6月18日,举报人小钟(化名)向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举报称,被告人唐某华在深圳市坪山区、龙岗区、光明区和东莞市等地贩卖毒品,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唐某华。当日上午,小钟与唐某华商谈交易毒品事宜,并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向唐某华支付购买毒品款项500元,小钟再按照约定到东莞市樟木头某天桥收取毒品。随后,被告人何某志受唐某华指派,将毒品粘贴在天桥护栏上,何某志放置好毒品后,将毒品藏匿地点的位置拍照发给唐某华,唐某华再将藏匿毒品的位置照片发送至小钟。

民警当场抓获何某志,并从天桥角铁上缴获其所贩卖的冰毒疑似物1小袋,重0.51克;现场从何某志身上缴获麻古疑似物1小袋,重1.11克;冰毒疑似物4小袋,重2.13克;后从何某志住处缴获冰毒疑似物37小袋,,重18.10克;麻古疑似物1颗,重0.09克。经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何某志身上及其住处被查获的麻古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被告人身上以及住处、天桥角铁上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此外,2019年4月25日、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5日,被告人唐某华三次向胡某江(另案处理)贩卖毒品冰毒,并分别收取胡某江500元,共计1500元毒资。

综上,被告人唐某华贩卖毒品4次;被告人何某志贩卖毒品1次,贩卖麻古1.2克、冰毒20.74克。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华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某志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某志系贩毒人员,从其身上、住处查获的毒品,并无证据证明并非用于贩卖,依法应当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但考虑被告人何某志有吸食毒品的情节,且查获的该部分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故可对其从轻予以处罚。被告人唐某华有犯罪前科,依法可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原标题《坪山法院审结一起毒品案,男子贩毒21.94克获刑七年二个月》)

编辑 (冻结)许舜钿审读 刘春生审核 特区报-王雯,新闻网-曹亮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刘斌 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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