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累累的一手房东张某某,采取制造虚假银行流水、伪造虚假合同等欺诈手段,骗取二手房东姚先生入坑,将本已租与一家某康公司的物业二次出租,豪赚姚先生转租费用120余万!本来一心以为转租赚钱的姚先生,向实际早已交纳租金的某康公司收租,结果才知道自己入坑了。原来,根据法院记录,这位张某已是16宗诉讼案件的被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姚先生将某康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局中局”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来由:天上掉馅饼?1.4万的房子4.8万转租
2016年9月,一手房东张某某将位于东莞市南城城市风景街区的一处物业出租给二手房东姚某,租金为1.4万元/月,租期十年,共计172.2万元。合同签订后,姚先生已支付了122.2万元租金,于是张某某签字出具了《收据》给姚先生。 当日,姚先生便马上与承租公司——某康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书》,约定物业以每月租金4.8万元转租给某康公司,租约签订后,姚先生收到10个月的“租金”后,某康公司就欠租了。
姚先生称,直到一审起诉前,他才了解到一手房东张某某原来欠债累累,该案审理期间一直下落不明,处于失联状态。经法院查询办案系统,东莞两级法院已审结的以张某某为被告或共同被告的诉讼案件共计16件。
不仅如此,姚先生多次催促某康公司交纳自2017年7月开始拖欠的租金、滞纳金,该商铺却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姚先生向东莞法院提起诉讼。
真相:花言巧语以一物业骗双份租金
二审中,某康公司辩称,张某某与苏某曾于2015年8月就案涉物业签订过租赁合同,租期15年,租赁押金4万元,每月租金为2万元。苏某为某康公司的投资人之一,苏某承租案涉商铺后,交由某康公司实际使用。某康公司一直都有向张某某支付租金,还根据张某某的请求提前支付租金至2020年8月,有相关收款收据确认这一事实。
东莞中院经审理查明,原来,张某某为骗取更多的资金,虚构出4.8万元/月的租金标准,还找到某康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并请求李某予以配合,在姚先生提供的协议上签名、盖章。李某解释签订虚假协议是因为张某某谎称该签名系用于贷款,还骗李某说上述协议签订主体不一致不会产生法律后果,合同不需要实际履行,只是一个形式云云。
蒙在鼓里的姚先生和某康公司都没想到,这份协议被张某某用以转租、骗取资金。
然而,姚先生还是收到了来自某康公司几个月的“租金”,这些“租金”从何而来?原来,这位向姚先生“支付租金”的“承租商铺财务人员”陶某,也是张某某阴谋骗局的一部分。陶某并非某康公司财务人员,经法院调查,实情系一手房东自掏腰包,授意陶某以某康公司财务人员的名义向二手房东转账支付几个月“租金”,以骗取信任。
张某某采取欺诈手段,蓄意制造资金走账流水,骗取姚先生相信高价租赁合同真实生效并得到实际履行,张某某的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法官说法:骗局成功各方皆有过错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苏某与张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为真实有效合同,并得到实际履行。而姚先生签下的租赁合同、协议为张某某采取欺诈手段蓄意制造,并非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得到实际履行。因此,张某某与某康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姚先生要求商铺支付租金及律师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据此终审判决,驳回姚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给人一种“套中套”的感觉。首先,一手房东张某某为获取资金,通过伪造合同、虚构事实的手段,设置了一个“一房二租”的骗局,收取双份租金,涉及金额特别巨大,已经涉嫌合同诈骗方面的刑事犯罪,法院已经建议姚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其次,张某的骗局能够得以实施,也是得到了某康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的配合,李某被张某花言巧语所骗,在转租合同上签名、盖章。李某是否具有配合张某实施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则决定着其是否涉嫌构成犯罪,这个需要公安机关侦查才能认定。
但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李某应该明白在合同上签名、盖章的法律意义,从民法的角度讲其是存在过错的,故姚某可另案要求李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再次,姚某本身也是存在一定过错的。姚某清楚知道案涉物业已经由某康公司实际承租使用的事实,但其疏于注意义务,没有去认真核实案涉物业租赁、使用的真实情况,便轻信了张某,事实上姚某也没有履行过二手房东的职责,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事实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张某为实施骗局,编织了一个表面上看来天衣无缝的证据链,一般租赁法律关系中应该具有的租赁合同、转租协议、租金支付记录统统齐全。但二审法院根据某康公司的调查取证申请,向银行调取了案涉资金走账的全部流水,发现了背后的阴谋,查清了事实的真相,最终驳回了姚某要求某康公司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
编辑 程思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