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权探究

赵鑫
2020-01-07 11:06
摘要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是不可或缺的李垚、刘俊英在《理论观察》2019年第6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依据及控制路径研究》一文中认为,法律的精神要旨须通过具体的行政执行权来彰显

编者按: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适应了行政权扩张的需要,其行使也符合行政管理活动特殊性和灵活性的要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治的局限性。但是,在行政自由裁量权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部分行政主体对其的滥用也是不可忽略的事实。为了更加合理地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学界展开了深入的讨论。本期文萃对不同学者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进行了汇编,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这一主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过程中一种自由的选择处置权

杨华宏在《法制与社会》2016年8月(下)《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社会基础研究》一文中认为,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因素,经过一定的判断选择而作出处置的权力。简单地说就是行政执法过程中一种自由的选择处置权。纵观世界各国法律法规,应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新型问题和情况均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正、补充、完善,没有一个国家的所有法律可以面面俱到,适应古今,而行政自由裁量权却可以根据正确的价值取向依职权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正好弥补法律相对滞后的弱点。因此,自由裁量权成为各国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应用于司法审判、行政执法中。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是不可或缺的

李垚、刘俊英在《理论观察》2019年第6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依据及控制路径研究》一文中认为,法律的精神要旨须通过具体的行政执行权来彰显。通常法律条例的创制主要以立法目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三个层面为根本要意, 且过去的法律制定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制定原则指导下而制定,法律条文多为原则性的话语,语义多为模糊性描述。单单依靠法律条文本身无法促成权力的运行,即行政部门为法律制度在实践中执行的代理人,具体的行政行为由行政部门发起并须在法律制度所涵盖的框架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精神行使行政权,社会公平正义等法律精神才能得到彰显。立足于中国国情,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是不可或缺的。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地区之间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发展进度参差不齐,执法人员的执法标准不一,执法规则差异性较大,再加上错综复杂的执法环境,更需要行政执行主体在执法过程中采取灵活多变、因时因地制宜的执法方式处理问题。

行政自由裁量权从诞生之日起,就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性

李亚南在《东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9月《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多维控制》一文中认为,如果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就会使得产生违法行政行为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从而不利于依法行政,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具体包括:

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力量,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另外一方则处于弱势地位。若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极有可能会受到损害。

滋生腐败,有损于党和政府的威信。行政主体的裁量权有很大的“人治”色彩,因而它是一个极易被扭曲的行政权力。没有限制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在当前腐败得不到很好的遏制,很大程度上与行政裁量权的不当行使有关。行政自由裁量权从诞生之日起,就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性,“一切有权力的人很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经验。”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将违背法律的基本价值和基本精神。行政主体如果不合法、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就会违背“公平”“正义”等价值目标,不利于法律的科学、有效贯彻实施。

“公正精神”“质效精神”“服务精神”等行政伦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伦理考量因素

赵灯峰、卢少求在《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4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定位、错位与复位》一文中认为,“公正精神”“质效精神”“服务精神”等行政伦理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伦理考量因素。作为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首先应体现公正的伦理精神,因为它是民众对政府的基本诉求之一。制度设计以强化监督等为手段,无论从设计还是实施等角度,都会增加社会治理成本,主要由社会赋税构成的政府财政,最终的买单人仍是人民。也即是说,公正精神作为一种行政过程中的抽象,要想使之真正落实到具体的社会中,在行政自由裁量过程中,公正的伦理精神成为必要。其次是在行政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要有质效精神。行政部门作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方,仅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是不够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意识深入人心,“投入-产出”比成为公众评价政府行政的一把标尺。再次是在行政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有服务精神。为人民服务不能仅停留在理念层面,要贯穿到每个行政机构的日常管理之中,内化为行政人员的一种精神,成为政策执行者的行为法则。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如果缺失了服务精神,不能把服务理念实践化,行政过程就会发生异化,治理就会变成管制,自由裁量反而拓宽了行政者权力寻租的空间。

要多角度、全方位的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

花蕾在《法制博览》2019年4月(下)《浅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一文中认为,为了保障社会的良性运行,就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来控制权力的滥用。控制权力的运行并不难,关键在于如何把握这个度,既不能把权力管死使其不能应对复杂多变的行政活动,又不能把权力放的过宽使其被滥用。因此,要多角度、全方位的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既要保证国家在制度层面规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要保证行政主体在个人素质方面得到提升。具体而言,在立法控制上应做到,及时制定法律法规,提高立法的质量;明确授权的目的以及行使权力应当遵循的原则;增强语言的精准性,细化裁量的幅度。在司法控制上应赋予法院法律解释权,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在行政控制上需建立起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职权分散机制和行政案例指导制度。

编辑 张克

(作者: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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