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药神”案改判:不是假药不代表没有犯罪
沈彬
2020-01-03 07:56

上海版“药神”案在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实施之后发生了转机。2019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对郭桥等4人改判二年至三年一个月十天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之前做出的第一次判决中,郭桥等被告人被判处四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罪名为“销售假药罪”。

罪名由“销售假药罪”变更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刑期也从四到七年减为二到三年左右,这一变化使很多人受到鼓舞。但是也有人在问:不是已经修改了法律了,非法进口药不再认定为“假药”,为什么还要定这些人的罪呢?

前年大热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将“进口假药”的法与情的问题,呈现在公众面前,电影里的“他就想活着,他有什么罪?”的台词触及人心。而现实版的“我不是药神”,更得到了不少舆论一边倒的同情。这些民间意见也得到了立法的积极回应,去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其中规定,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不再被列为假药。新法重新界定了“假药”范畴,对作为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进口的“假药”,与普通意义上不法奸商掺假作伪生产的假药做了法律上的区别处理。

但是,哪怕修订了法律,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不再被列为假药处理,也不代表非法进口药品本身就是合法的,更不意味着走私真药就不会受到法律惩罚。通过走私真药牟利,更不能戴上道德光环,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就上海这起个案来说,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美华门诊部非法从新加坡的诊所采购了11种儿童用进口疫苗,多达1.3万余支。据供述,其中13价肺炎疫苗的进价每支约为900元,而美华门诊部对外销售价约为每针2380元。显然,美华门诊部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明知我国的医药管理制度,却非法进口了多达1.3万余支疫苗,且售价是进价的一倍多,借此牟取暴利,向顾客提供非法诊疗服务。这种医院“走私真药”的性质,和之前山东聊城医生无偿向癌症患者介绍使用“卡博替尼”药的同类案例有着本质区别,也和一些个案中患者群体自发组织违规从海外购药的性质有明显不同。

《药品管理法》对少量违法进口外国药品不作假药处理,体现的是法律的人道精神,也是为了在司法政策上做精准区分,不再“眉毛胡子一把抓”。但修订《药品管理法》不是为了洗白走私药物,更不允许个别医疗机构戴上“我不是药神”“解决用药难”的道德光环去名正言顺地通过走私药品牟利。

正像本案中检察官所说:“法律底线不容触碰,虽然郭桥一案涉及的药品并非假药,但与法律原则相悖,理应严惩不贷,这才是对人民生命健康和药品安全负责。”上海这起案件的判罚,体现的正是司法的实事求是、罪罚相当的原则,不是假药了,但不代表没有犯罪,一码归一码。

(作者系知名评论员)

编辑 秦天

(作者: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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