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备案新规来了!拒绝“伪私募”,这5类不予备案
深圳商报
2019-12-25 10:28

备受行业关注的《私募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于12月23日晚发布。基金业协会对当前部分私募基金偏离“投资”本质,从事借(存)贷等“伪私募”业务的情形进行了重新界定和规范。

相比旧版,此次备案须知主要变动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晰私募基金的外延边界;二是厘清了管理人、托管人职责;三是重申合格投资者要求;四是明确募集完毕概念;五是规范了基金封闭运作及例外情形;六是设置基金存续期限要求;七是细化了投资运作要求;八是从严规范关联交易;九是针对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资产配置基金,作出了差异化的规定。

记者注意到,《备案须知》明确规定5类私募不予备案:一是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者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二是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三是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等情形都不属于备案的范围;四是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五是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近年来一些私募从事P2P等互金业务,造成了很大的风险,”深圳一位私募高管表示,“这也是协会明确哪些私募不予备案的重要原因之一。”

基金业协会表示,从即日起至明年4月1日,已发生的私募产品募集安排可以正常备案;明年4月1日之后,新设基金须严格遵守备案须知。此外,明年9月1日起,已完成备案的“伪私募”,将不允许新增募集规模,不允许展期,到期后须清算。

针对部分私募备案金额小实际募资大等情况,《备案须知》提出了“募集完毕”的概念。两种情形可以称为“募集完毕”:一是已认购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基金合同,且相应认购款已进入基金托管账户;二是已认缴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均签署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进行工商确权登记,均已完成不低于100万元的首轮实缴出资且实缴资金已进入基金财产账户。

近年来私募已成为市场的重要力量。数据显示,截至11月底,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基金规模已经达到13.74万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45万亿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8.57万亿元,创业投资基金1.14万亿元,其他私募基金1.59万亿元,私募资产配置基金5.36亿元。

编辑 康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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